欧盟法院在McFadden 诉 Sony Music (C-484/14) 案中就开放 wifi 点做出了令人不安的裁决。紧随同样存在问题的 GS Media 案之后,这一裁决使得本周版权平衡状况相当糟糕。
该案涉及居住在德国的 Tobias McFadden,他经营一家音响系统公司。他在自己的店面经营一个开放的 wifi 热点来吸引顾客。2010 年的某个时候,有人利用这个热点通过他的开放网络向公众提供索尼拥有的音乐。索尼联系了 McFadden 先生,并给他发了一封信,告知他他的网络正在发生侵权行为,他回信起诉索尼,要求法院作出否定声明,以证明他没有责任。法院一审驳回了这一请求,McFadden 先生提起上诉。索尼回信要求 McFadden 先生因未保护其网络而承担责任。慕尼黑地区法院将此案提交给欧洲法院,并提出了几个问题。
提交的重点在于 McFadden 先生的网络的性质,以及它是一种免费、开放的非营利服务这一事实。那么问题就是,这种服务的提供者是否负有版权法规定的义务,但最重要的是,根据《电子商务指令》 ,它是否应被视为信息社会服务。其次,提交法院询问,这种开放服务的提供者作为单纯的通信渠道是否享有责任豁免权。第三,慕尼黑法院询问,是否应要求服务提供商对其网络实施某种形式的技术控制以保护知识产权。
欧洲法院对第一个问题给出了肯定的回答。虽然法院认为“信息社 摩洛哥手机数据 会服务”的概念涵盖了通常以有偿方式提供的任何服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免费提供的经济服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构成‘信息社会服务’”。这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免费服务可以被视为电子商务的覆盖范围,特别是因为它是一种促销优惠,服务的奖品包含在所售其他商品的价格中。
其次,法院裁定,开放式 WiFi 服务提供商可以仅仅成为《电子商务指令》意义上的管道。
但该裁决最令人大开眼界的部分,也是最受批评的部分,是法院似乎将保护开放网络作为一项义务,因为开放网络很容易被用来侵犯版权。法院考虑了三种可能的网络安全措施,即“检查通过互联网连接的所有通信,终止该连接或对其进行密码保护”。前两项措施被认为过度,因为它们会干涉用户和企业的权利。但法院表示必须有某种控制,否则开放网络将影响版权所有者,因为网络很容易被用来侵犯版权。然后法院决定,最好的可行选择是通过密码保护:
“在这方面,法院认为,对互联网连接进行密码保护的措施可能会阻止该连接的用户侵犯版权或相关权利,前提是这些用户必须透露自己的身份才能获得所需的密码,因此不能匿名行事,这是提交法院需要确定的问题。[…]
由此可见,在本判决规定的条件下,确保连接的措施必须被认为能够在以下两方面取得公平的平衡:第一,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权利;第二,提供通信网络接入服务的提供商的经营自由权以及该服务接收者的信息自由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