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我们在公共行政部门观察到,人们对以高于市场实际价格的价格签订的合同表示极大关注,即众所周知且令人担忧的定价过高。然而,我们也必须谨慎对待这个故事的另一端。
通过招标程序处理竞争纠纷时,公共管理者必须采取措施,避免选择价格过低的方案,以致危及未来合同的执行。
当报价远低于市场实际价格时,我们可能会面临不可行的建议,从而给政府带来严重损失,例如出现弃标或不执行等情况。合同的相应消灭。
根据联邦法律 8,666/93,明显无法执行的价格是指未通过相关文件证明其可行性的价格。这种可行性分析对于决定价格的可接受性以及是否符合公开招标的目标之一(选择最有利的建议书)至关重要,也是必要的。
值得一提的是,价格最低的建议并不总是对政府最有利,因为过度降低价格可能不可行,导致目标的全面执行变得不可行。
这种可行性分析让许多拍卖师和投标委员会成员感到担忧,因为这不是一项简单的任务,需要了解目标物品价格的形成情况。
为了使这种分析更加客观,在第 1 条中。第 8,666/93 号联邦法第 48 条规定了适用于承包工程或工程服务的情况的公式。在该立法中,我们没有找到对其他对象(例如一般的货物采购和服务承包)进行可行性分析的参考。
尽管有这一法律规定,联邦审计法院已经通过 TCU 先例 262 在以下意义上巩固了其理解:
艺术中定义的标准。第 8,666/93 号法律第 48 条第 II 款第 1 款“a”和“b”段导致 赌博数据10万包 价格不可行的相对推定,政府必须给予投标人机会证明其提案的可行性。
根据监管机构的理解,立法中规定的公式只是给我们一个不可执行的推定。因此,政府必须通过尽职调查,让公司有机会证明其建议的可行性。
投标人提交的文件和理由将由投标小组进行分析,投标小组可能会得到编制预算的部门和/或请求合同的单位的协助。这种评估没有标准化的标准,因为每个案例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在实践中,公司必须详细打开其成本电子表格,以显示所有价格组成部分,并在适用的情况下提供已执行的合同副本、发票、计算记录和其他证明您的建议价格可行性的文件。
随着 2021 年 4 月 1 日第 14,133 号联邦法(即《新招标和合同法》)的发布,我们对价格无法执行的问题有了新的认识。根据第 III 条的规定。 11、招标过程的目标之一是避免合同定价过高或价格明显不可行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定价过高。
特别是关于不可执行的价格,新立法在第 2 条第 2 款中提出。 59 根据联邦审计法院已经达成的共识,尽职调查评估提案的可行性或要求投标人证明这一点的可能性。
此外,与以前的立法不同,新的招标法在第 4 条中规定了这一点。 59 就工程和服务而言,价格低于政府预算的 75%(75%)的建议将被视为不可行。
在这些情况下,我们敢说,进行上述尽职调查是谨慎的,法律参考仅应被视为不可执行的指示,因此由公司来证明其价格的可行性。
但疑问仍然存在:在一般的采购货物和承包服务的情况下,是否有任何客观的参考表明不可执行性?
规范性指令 SEGES/ME 73 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布在联盟官方公报上,该指令规定以电子形式根据最低价格或最高折扣的评判标准进行投标。
联邦层面的监管标准解决了这个问题并定义了以下内容:
第三十四条 对于一般商品和服务,价值低于政府预算价值的 50%(百分之五十)表明提案不可行。
单段。在上限中提到的假设中,只有在招聘代理或招聘委员会进行尽职调查后,在更换他时才会考虑不可执行性,这证明:
I - 投标人的成本超过建议书的价值;和
II - 没有机会成本能够证明报价规模的合理性。
因此,我们第一次在立法中发现了一个客观参数,用于分析一般货物采购和服务承包招标提案的可行性。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最近的法例提供了清晰、客观的参考,以便政府当局能够进行尽职调查,以评估标书中提出的建议的可行性:
a) 工程和服务预计预算的 75%;和
b) 一般采购商品和服务的估计预算的 50%。
价格低于这些参数的提案必须经过尽职调查,因此,投标公司将需要证明其价格的可行性。因此,政府将能够拒绝价格过低的合同,这极大地损害了公众需求的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