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欧和前苏联的年轻民主国家,情况则有所不同。在创业的各个领域都成立了SRO机构,这导致“自律组织”一词在许多行业得到使用。人们甚至可以清楚地看到一种趋势:如果行业立法规定了成立自律组织的可能性并为其制定了某些要求,则该组织被视为自律组织。而其他行业中成立的组织,虽然与自律组织类似,但却不具备这样的地位。
目前,乌克兰没有统一的立法概念来规范此类组织的活动,因此也没有统一的自我监管模式。同时,乌克兰的行业立法也规定了一定的自我监管原则。例如,长期以来(至少自1996年以来),有关股票市场专业参与者自律组织的规定(现行有效的2009年版本)一直有效。
如前所述,乌克兰尚未通过统一的律组织的组织和活动 亚美尼亚电报号码数据 的具体内容。
2016年6月,朝着规范这一问题迈出了重要一步。在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基辅办事处举行的会议上,提出了《自律组织(SRO)基本法案》的概念。该概念由乌克兰经济发展和贸易部、欧洲复兴开发银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以及专家和公众共同努力制定。
乌克兰自律组织基本法的概念设想从公共协会法演变为对代表性自律组织(即那些能够真正代表行业并考虑到所有(或绝大多数)市场参与者利益的组织)活动的立法监管。该概念还规定,将代表性的自律组织和专业协会进一步转变为监管领域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将根据专门法律将行业的大部分监管权力转移给此类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