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可以是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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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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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是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平民

Post by pappu6329 »

第 77 条的结构反映了国际人道主义法对针对儿童兵的一般方法:第一款宣布有义务尊重和保护武装冲突中的儿童;第二款宣布交战方有义务不招募儿童或不让儿童参与敌对行动;另外三款规定对直接参与敌对行动后被拘留的儿童给予特殊保护。或许作为海牙法和日内瓦法之间区别的残留,国际人道主义法完全省略了儿童积极参与敌对行动的中间阶段。

一本关于儿童兵的书的作者认为,儿童“天生就是平民”。这种观点似乎毫无根据。仔细考虑适用法律后,似乎儿童可以像成年人一样成为战斗人员。我提出这一有条件的声明是为了表明,尽管迄今为止的分析已经得出,但国际人道主义法中仍有一些要素支持采用针对儿童的方法来选择目标。《第一议定书》第 50(1) 条规定,“如果怀疑某人是否是平民,则应将该人视为平民。” 就持续作战职能和“旋转门”原则的应用而言,提出以下观点并非不合理:所涉个人是儿童这一事实应从表面上引起人们对其是否可作为攻击目标的怀疑。根据那些确定所涉儿童可作为攻击目标的人所掌握的事实,这种怀疑可能会消除,但这需要克服对平民身份的推定,而成年人则无法做到这一点。对于《解释性指导》中列出的构成直接参与的三个要素,这一推定意味着,除非事实足够清楚,足以推翻儿童未直接参与的推定,否则伤害、直接因果关系和与冲突的联系的门槛就未得到满足。同样,支持儿童平民身份的推定将构建对儿童战斗人员明确选择退出或退出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必要条件的理解,从而降低得出儿童恢复平民身份结论的证据门槛。例如,身穿制服逃离战场的成年战士可能不被视为明确选择退出敌对行动,因为这可能只是一种战略退却,但儿童战士的相同行为将达到较低的门槛。

就这一点而言,儿童直接参与敌对行动并不排除儿童成为战斗人员的 黎巴嫩资源 可能性,无论是持续参与还是定期参与,但由于儿童是平民的假设,因此这一标准比对成年人的测试更为严格。

手段与目的

儿童兵既可以是战斗人员,,这一事实意味着儿童兵可以被直接攻击。直接攻击儿童兵是合法的结论并不一定意味着像攻击成年士兵一样攻击他们是合法的。同样,即使儿童直接参与敌对行动,他们仍然是儿童这一道德直觉也会对适用的法律标准产生影响。

出发点是,即使在战争中,交战方伤害敌人的权利也不是不受限制的。更具体地说,条约和习惯国际法禁止过度伤害和不必要的痛苦(《第一议定书》第 35 条)。一般来说,这被视为一种声明,即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的合法伤害和痛苦仅限于实现军事目标所必需的范围。作为战争法的基本规定,这一原则在过去一个半世纪中成为具体禁止多种武器的基础,包括禁止达姆弹、毒药、致盲激光、杀伤人员地雷等。但《第一议定书》提出的这一原则是一条广泛的规则,旨在对战争手段和方法的合法性产生影响,而不仅仅是作为各国通过后续协议来规范特定武器的基础。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反对过度伤害和不必要痛苦的规范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都重视使用任何战争手段或方法的必要性,以平衡军事优势与行动造成的伤害和痛苦。Dinstein 和 Meyrowitz 等作者对平衡方法在这种情况下的适用性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该原则并不要求在此引入仅在与袭击平民的影响有关的情况下才需要的平衡。不过,这表明,如果可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可以在造成较小程度的伤害或痛苦的同时实现相同的军事优势,那么国际人道主义法就要求使用它们。例如,如果必须使军事雷达站失效以防止发现军事行动,并且可以通过动能手段(轰炸雷达站)或网络战(通过病毒攻击使运行雷达的计算机失效)来实现,那么必须选择后者。这在《第一议定书》第 52(2) 条中得到了一些支持,该条将军事目标限制为那些破坏会带来明确军事优势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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