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于 年通过了卢旺达国际刑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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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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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于 年通过了卢旺达国际刑事法院

Post by pappu6329 »

在法律手段方面,德国检察官同样具备起诉国际犯罪的充分条件。德国是欧洲为数不多的对国际犯罪拥有真正普遍管辖权的国家之一,这意味着法律不要求德国与国外犯下的相关严重国际犯罪之间存在任何联系。这一原则规定在《德国刑事诉讼法》第 1 条中。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或受害人都不是德国国民,并且嫌疑人不在德国境内且预计不会在德国境内,检察官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拒绝调查。这一机制旨在避免德国调查资源因与德国无关的案件而负担过重,检察官过去曾经常使用这一机制,人权组织批评其导致了事实上的在场要求。

以执行 1998 年《罗马规约》的刑事条款,并注意到《规约》第 17 条所规定的补充性原则。然而,在《卢旺达国际刑事法院》下达第一项判决之前,历时 13 年。2015 年 9 月,斯图加特高等地区法院判处卢旺达解放民主力量 (FDLR) 主席和副主席有罪,罪名是2008/2009 年卢旺达解放民主力量在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犯下的违反国际法的罪行。两人分别被判处十三年和八年监禁;目前上诉正在联邦法院审理中。

这次审判的结束本身就是成功的,因为它表明,即使在困难的情况下,德国法院也能处理在国外犯下的国际罪行。与此同时,卢民主力量审判也暴露了许多弱点,这些弱点可能同样适用于处理在叙利亚犯下的国际罪行的案件:尽管德国法律规定了受害者参与的一系列权利,但在卢民主力量审判中,受害者没有参与,部分原因是国际诉讼中证人和受害者的保护问题尚未解决。法院在公众宣传 拉脱维亚资源 方面完全没有采取行动,完全不知道有必要向受影响的民众传达有关审判的信息。此外,在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冲突中普遍存在且有据可查(第 347 段及以下)的所有性暴力指控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被撤销,这引发了人们对检察官调查这些罪行的(不透明)策略的质疑。

起诉叙利亚国际犯罪的战略

在 Aria L. 一案中,联邦检察官——与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决定首先对 Tadič 提出指控类似——选择了一个相对简单的低级别个人案件。但如果德国联邦检察官继续将精力集中在永久居住在德国的嫌疑人身上,就会出现问题。这将使起诉仅仅取决于居住在德国的事实。此外,这意味着几乎所有诉讼都将(至少目前)针对非国家行为者的低级别肇事者,因为大多数强大的肇事者仍居住在叙利亚。毫无疑问,在德国领土上的肇事者需要受到惩罚。事实上,检察官有法律义务调查这些案件。然而,这并不反映叙利亚和世界各地严重侵犯人权的现实。国际罪行通常是国家罪行。它们由国家机构促成或通过国家机构实施。在叙利亚,尽管各方侵犯人权的记录日益增多,但绝大多数暴行都是叙利亚政府所为。

在叙利亚问题上,检察机关需要制定连贯一致的战略,追究那些对叙利亚最令人发指的罪行负有最大责任的人的责任。对更高级别的罪犯发出国际逮捕令已经可以产生威慑作用。这将向潜在罪犯发出一个信号,即不存在绝对的豁免权,他们有一天可能会面临起诉。如果罪犯不得不逃离该国,这还将大大限制其行动自由。同时,还可以确保重要证据,以便将来在国内和国际论坛上进行审判。然而,目前只有六名检察官负责处理全球所有国际罪行,德国当局没有足够的资源进行战略调查。但如果有更多的资源,德国将能够为结束叙利亚的有罪不罚现象做出宝贵贡献。不能说 Aria L. 在这方面是一个开创性的案例。但它可以看作是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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