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使用武力反措施和解除不法行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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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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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使用武力反措施和解除不法行为的情况

Post by pappu6329 »

过去几天,人们一直在讨论,在英国企图使用神经毒剂谋杀谢尔盖·斯克里帕尔及其女儿的行为是否构成俄罗斯违反《联合国宪章》第 2(4) 条和国际习惯法的非法使用武力(参见Marc Weller、Tom Ruys和Ashley Deeks的帖子)。人们一致认为,如果该行动归咎于俄罗斯,则将构成违反国际法规定的至少部分义务。Marc Weller指出,该行为将构成非法干预和对英国领土主权的侵犯。Marko认为,这些行为也侵犯了有关个人的人权。然而,英国首相将该行为定性为非法使用武力。我在这篇文章中想要问的是,为什么这种分类在国际法中很重要。从法律上讲,将该行为定性为使用武力究竟意味着什么?这是在对 Marc Weller 的帖子的评论中提出的一个问题,下面我提出的一些观点已经在那次讨论中被提及,尽管我对其进行了扩展。正如下文所讨论的,这种描述可能对国际法的许多领域产生深远影响,不仅涉及自卫的可能性,还涉及反措施的可能性、与国家责任有关的法律、武装冲突法中对局势的限定以及国际刑法。我承认,下面讨论的许多观点并不明确,有些甚至存在争议。但是,我认为,列出有关使用武力的论点可能产生的后果的目录有助于我们更清楚地了解提出这些论点时所涉及的利害关系。


使用武力、武装攻击和自卫

第一点显而易见,如果说某项行为根据国际法属于武力使用,就有可 科特迪瓦资源 能为自卫回应打开大门。或者反过来说,如果某项行为是武装攻击,并有理由进行自卫回应,那么它就必须是使用武力。正如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案( ICJ Reps., 1986)中所述:“有必要区分最严重的武力使用形式(构成武装攻击的形式)和其他不太严重的形式。”(第 191 段,重点补充)。在这种特定背景下,人们可能会问,鉴于我们不太可能看到英国在短期内对俄罗斯领土采取军事行动,这一点是否重要。但是,如果英国正在考虑针对所谓的俄罗斯行为进行网络行动(正如这里和这里所讨论的那样),它可能需要考虑该网络行动是否构成使用武力,以及该武力使用是否可以以自卫为由得到辩护。首先,这取决于神经毒剂的使用是否构成武装袭击,而这首先需要将其归类为使用武力。此外,还取决于是否确定使用武力自卫是结束袭击或防止未来即将发生的袭击所必需的,并且与武装袭击成比例(请参阅Tom Ruys的帖子)。

国家责任法中

其次,如果使用神经毒剂是俄罗斯的武力使用,那么根据国家责任法(《国际法委员会国家责任条款》第 50(1) 条),这可能不属于反制措施或报复行为。现在需要明确的是,俄罗斯甚至不承认采取了这些行动,因此显然不是在试图排除该行为的不法性,作为对英国违反国际法行为的反制措施。然而,我之所以注意到这一点,是因为在讨论这里所涉及的原则时,人们应该注意所提出论点的含义。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点可以说是朝着不同的方向发展的。说像索尔兹伯里谋杀未遂这样的低级武力使用不属于武力禁令所禁止的武力使用,就等于说作为一种反措施使用武力是合法的。因此,像马克·韦勒这样的人认为这些行为低于使用武力的门槛,可以说他们对这种低级活动采取了宽容的态度,因为这种观点允许各国比在其他情况下更频繁地采取这种行为。宽容是因为它提供了这样一种可能性,即这些行为可能被排除不法性的情况所证明是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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