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克教授昨天在博客上发表了篇发人深省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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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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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克教授昨天在博客上发表了篇发人深省的文章

Post by pappu6329 »

认为土耳其入侵叙利亚库尔德武装不仅违反了《联合国宪章》,还侵犯了《欧洲人权公约》赋予的生命权。他的理由合理,基于人权委员会颇具争议的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赋予生命权的第 36 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在该意见中得出结论,《公约》缔约国如果发动侵略行为导致死亡,就违反了第6 条(人权委员会本身借鉴了最初提出这一论点的威廉·沙巴斯等学者的观点)。

我并不反对哈克教授的逻辑,这种逻辑与人权委员会的逻辑一样,在内部是合理的。然而,我不同意例外主义,这种例外主义往往是试图将诉诸战争权纳入任意剥夺生命的合法性测试的特征——恕我直言,哈克教授的文章也存在同样的例外主义。

传统观点认为,武装冲突中允许使用暴力,其依据是长期以来对战时法和诉诸 印度资源 战争权的区分。这种观点实际上是一种连贯而可信的法律立场,而且它还具有主流解释的优势。完全可以认为,《联合国宪章》与人权或人道主义法律文书不太相容。国际人道法的整个结构都是建立在与诉诸武力的合法性相分离的前提之上的,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本身也继续坚决捍卫这一立场。

但从相对独立的人权法角度来看,根据诉诸战争权对生命权的新理解也是对条约法的一种连贯、结构良好且令人信服的解释。这一解释也得到了条约机构的权威认可,这赋予了它一种可信度,而学说中提出的“进步”解释通常很少有人能与之媲美。但仅仅因为对条约法的某种解释有意义,并不意味着它应该被真正做出。


目前,我们面临着对同一法律条款的两种可信且完全合法但又截然相反的解释。当一种新兴法律范式挑战了普遍观点时,这种情况可能很正常——几十年前,人权法被公认为真正适用于武装冲突,而不是抽象的原则,而是具体的权利,也许也没有什么不同。由于一种范式最终会占上风,我们必须诉诸法律以外的考虑,以权衡它们之间的优劣。

那些拥护“新兴范式”的律师的法律推理背后隐藏着令人钦佩的禁止战争的愿望——也许正是这种愿望促使联合国的创始人完全放弃使用武力。当代律师现在似乎将人权视为迫使各国不要违反《宪章》使用武力的额外工具。

然而,我们必须记住,第二次世界大战刚结束不久,各国又聚集在日内瓦举行会议,商讨《日内瓦公约》的最新版本。联合国的创始成员国非常清楚,任何禁令都不可能万无一失;否则,他们就会简单地废除国际人道法,认为它毫无意义。

因此,新模式存在几个重大风险。首先,很难否认人权委员会的做法默认国际人道法是保护性较差的国际法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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