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装冲突法 (LOAC) 仅适用于某些类型的“保护区”。这些保护区受 1949 年日内瓦公约 (GCs) 及其附加议定书中的各种条款的管制,分别涉及医院区/地方、安全区/地方、中立区和非军事区。这些区域在概念上是不同的。例如,日内瓦第一公约第 23(2) 条和日内瓦第四公约第 14 条允许国际武装冲突各方在远离战场的地方“缔结关于相互承认其建立的医院区和地方的协议”。此外,日内瓦第四公约第 15 条允许各方通过书面协议在战斗区域建立临时“中立区”。这些区域旨在为撤退到这些区域的“伤病战斗人员或非战斗人员”和“未参与敌对行动的平民[...]”提供“无区别”的庇护所。最后,1949 年《日内瓦公约》的《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60 条将《武装冲突法》所管辖的保护区类别扩大到包括“非军事区”(DMZ)。正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评论所指出的,虽然 DMZ 在现代背景下可能有许多含义,特别是在和平时期,但第 60 条指的是一个特定的概念。与其他类型的受保护空间一样,API 的 DMZ 只有通过各方同意才有可能实现(第 60(2) 条)。它们旨在通过确保指定空间不再用于任何军事目的(包括为未来军事目标部署部队和资源)来保证战区平民的安全(第 60(3) 和 (6) 条)。红十字,对非军事区的攻击构成了“对《第一附加议定书》的严重违反”。
这类保护区必须与在交战各方未作出相互承诺的情况下“以武力(安全区)”保护的 加纳资源 安全区/地区/避难所区分开来。这些地区不受武装冲突法的监管,而是具有战争法的法律基础。这是因为它们是由冲突之外的一方强制执行的,表面上侵犯了领土国家的主权,构成了对《联合国宪章》第 2(4) 条的潜在违反。大多数这类“安全区”是通过联合国安理会法令的运作实现的(使它们属于公认的禁令例外情况),因此最终并不违反禁止使用武力的规定。虽然这类保护区不是本文的重点,但臭名昭著的斯雷布雷尼察安全区的陷落应该被注意到,这是一个例子,说明在交战各方之间没有或只有有限协议的空间中,建立、维护和监管是多么困难。
什么是“人道主义走廊”?它们如何适应这一一般类型?联合国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办公室(OCHA)将人道主义走廊定义为:
“所有有关各方同意的具体路线和后勤方法,以允许人道主义物资和/或人员从战斗地区的一个地点安全通行到另一个地点”。
它们通常是为特定目的而设计的狭窄通道,持续时间有限(可能短至几个小时,也可能长达数年)。换句话说,它们属于《外交政策法》第 60 条中对非军事区的理解。具体而言,第 60(3) 条提供了一个模板,通过该模板解释了它认为的非军事区的基本特征。虽然这些条件的细节可以通过谈判进行修改,但《外交政策法》本质上将各方一致同意完全撤离战斗人员和武器,并禁止任何形式的军事或敌对活动的空间指定为非军事区。这些特征显然符合人道协调厅对“人道主义走廊”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