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到不协助义务,国际法委员会指出,该义务涵盖“不意味着承认严重违反强制性规范所造成的局势”的行为(第 115 页,第 12 段)。从表面上看,人们可以假设,该义务要求各国避免采取任何可能(即使是间接地)加强违法国地位并协助其维持非法局势的行动。
然而,国际法委员会强调,第 41(2) ARSIWA 第 16 条结合理解,该条涉及对实施国际不法行为的援助或协助(第 115 页,第 11 段)。第16 条规定,如果 a) 提供的援助与不法行为之间有足够的联系,b) 该国知晓不法行为的情况,以及 c) 该国意图通过提供的援助或协助为实施不法行为提供便利,则提供援助或协助的国家应承担责任。人们普遍认为,如果一国无需证明其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意图,则其违反了第 41(2) 条规定的不协助义务,因为——正如国际法委员会所提到的——很难想象一国不知道严重违反强制性规范的行为(第 115 页,第 11 段)。然而,第 41(2)条是否禁止所有形式的援助,或者只禁止那些对维持违反强制规范的行为有重大贡献的援助,这一点值得怀疑。
关于是否根据第 41(2) 条放宽联系要求,国家实践并不明确且不足。意大利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资源 在国际法院的“国家管辖豁免案”中辩称,如果意大利最高法院支持德国的豁免,那么它将被视为支持维持德国违反强制性规范所造成的局面(意大利口头诉状,第 56 页,第 16-17 段),它似乎主张放宽联系。在澄清国家豁免规则的程序性质时,法院似乎驳回了意大利关于所涉协助与维持非法局面之间存在放宽联系的论点。它简明扼要地指出:
根据习惯国际法承认外国的豁免并不等于承认违反强制法所造成的情况合法,也不等于提供援助和协助维持该情况,因此不能违反《国际习惯法》第 41 条的原则(第 140 页,第 93 段)。
因此,更安全的结论是,提供的援助与维持违反强制规范所造成的局面之间的关系与第 16 条所理解的关系并无不同(Aust,《共谋和国家责任法》,第 340-341 页)。据此,第 41(2) 条规定的不援助义务不涵盖与违法国互动的形式,这些形式可能会产生危险的副作用,只要这些互动不被认为对维持违反强制规范所造成的局面有重大贡献。在此背景下,值得一提的是,对第 41(2) 条规定的关联性要求的评估不能抽象地进行;相反,它是根据具体情况和事实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