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制度正是以已经提到的入籍权为基础,而该权力在 2007 年的一次改革中得到了扩大。为了确立这一特权,即为那些对马耳他岛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人(国际投资协议第 3 条),鼓励为所有投资所有者提供快速入籍通道,入上述措施的受益人之列。 除了第一份改革草案中宣布的支出门槛之外,这项措施还赋予内政部在发放居留许可方面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并且对潜在申请人明显没有任何先决条件。
此外,马耳他当局随后决定将该程序的行政管理外包给一个政府机构(马耳他身份识别局),而自己仅负责监督该程序。该机构根据法律公告第 141 号成立。2013年第269号,由内政部管辖。不过,该机构在收集申请的任务上得到了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部实体的协助。具体来说,这涉及Henley & Partners:一家专门从事公民身份计划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它在IIP 流程中发挥着独家作用,负责促进和处理来自外国实体的申请。 欧洲议会对这些事件表示担忧,并在几项决议中警告委员会“这些获得马耳他公民身份的方式可能会损害 瑞典号码数据 欧洲公民身份的概念”(第 2013/2995 号决议)
,页1)从而为欧洲中央机构和瓦莱塔政府开始谈判提供了基础。因此, LN 47/2014中包含了第二项拟议修正案,这是首次与布鲁塞尔机构进行真正谈判的结果:第二项修正案实际上引入了在该国领土上至少居住 12 个月的证明,才有资格被视为有资格获得这种特殊形式的入籍。在最初的草案中,这一要求并不是获得该国公民身份的要求。此外,由于这些请求与行政特权相关,因此不可上诉,在被拒绝后也无法修改,因为该程序的责任完全在于主管部委或指定机构。
并可以将直系亲属和/或受抚养的未成年人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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