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联盟条约》第 7(1) 条:并非核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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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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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条约》第 7(1) 条:并非核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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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的决议触发了《欧洲联盟条约》第 7(1) 条规定的程序。现在,理事会将进行表决,并需要在未来几个月内以五分之四多数票对欧洲议会的合理提案做出决定。在斯特拉斯堡决议之前和之后的辩论中,人们经常提到对 斯洛文尼亚 数字数据 匈牙利采取制裁或在任何情况下“谴责”该国的可能性。但这并不是第 7(1) 条的功能:该程序不具有制裁性质,而仅限于确定某个成员国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欧盟共同价值观的明显风险”。

理事会为了能够批准制裁措施,其中第 7(3)条只提到了最极端的情况,即暂停投票权,首先需要欧洲理事会根据第 7(2)条的程序一致通过一项决定。但后者在方法和目标上有所不同:它的冲突性更加明显,而第7(1)条仍然为对话和共同努力解决上述“明显风险”留下了空间。

第 7 条在几个月内第二次启动毫无疑问地证明了其中所包含的程序的核心地位和重要性。这并非核选项,核选项仅仅是为了发挥威慑作用,但实际上无法使用。相反,它是条约中唯一为欧洲机构提供直接干预机会以保护欧洲项目所依据的价值观的工具。

如果直到几个月前,欧盟还在主要寻求第 7 条制度的替代方案,要么通过范围相当有限的侵权程序进行“间接”干预,要么通过“法治框架”等“软法”手段,那么各机构现在似乎已经接受了诉诸第 7 条程序对于确保更有效地保护基本价值观是必要的。与此同时,必须认识到,即使我们采取体制所设想的“最严厉”的干预措施,即采取制裁,实际上也不能保证一定会成功。归根结底,欧盟并不拥有可自行支配的联邦手段来直接干预成员国领土以执行中央层面做出的决定,甚至可能使用武力。国家层面的政治和民间社会参与者仍然有必要支持欧洲的决定,并采取行动改变其国家的政治宪法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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