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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森堡法院从未因为

Posted: Sat Mar 22, 2025 9:57 am
by roseline371274
此案中有两个重要进展必须立即强调。 1)此前,欧盟委员会从未在未能履行义务的诉讼阶段,以国家法院未能遵守欧洲法院的判决为由启动侵权程序(见 Wathelet 总检察长意见,第 87 点)。 2)此前,一个国家未能履行其在侵权程序中的义务而谴责该国,因为该国某个终审法院没有进行初步审理,而无法确保联盟法的统一适用。在先前的案件中,欧洲法院也可以得出类似的结论(C-129/00,委员会诉意大利案,和C-154/08,委员会诉西班牙案),但它从未走得那么远。现在出现的所有情形都有待探索,但对于欧洲法院 俄罗斯号码数据 试图为自己开辟的“宪法”管辖权类型而言,它们似乎也颇具“革命性”。


上诉理由及法院判决

现在简要回顾一下上诉的理由,首先,1)委员会对法兰西共和国维持对居住在另一个联盟成员国的二级控制公司向本国公司支付的股息预付税的偿还权的限制提出异议,而另一方面,居住在法国领土内的类似公司却不受此限制。在这样做时,法国当局没有考虑非居民二级子公司在法国以外成员国承担的纳税义务,实际上使他们遭受了双重征税。因此,法院认为,法国对雅高公司的行为存在歧视,违反了《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49 条和第 63 条,也违反了法院在雅高案判决(C-310/09,2011 年 9 月 15 日,EU:C:2011:581)中已经确立的原则。

该判决判定法兰西共和国有罪——尽管雅高案涉及一级子公司——以及在工业和信息化集团诉讼中的测试索赔人案(C-446/04,2006 年 12 月 12 日,EU:C:2006:774)和工业和信息化集团诉讼中的测试索赔人案(C-35/11,2012 年 11 月 13 日,EU:C:2012:707)中。
但委员会提出的第二项和第三项上诉理由未被采纳。它们分别涉及:2)对于法国母公司从外国子公司获得股息时,对于法国税务机关非法收取的预缴税款,其证明权存在的要求过高; 3)可返还给他们的金额最高限额为所分配股息金额的三分之一(而不是法国母公司从国家子公司获得股息的限额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