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理由及法院判决
现在简要回顾一下上诉的理由,首先,1)委员会对法兰西共和国维持对居住在另一个联盟成员国的二级控制公司向本国公司支付的股息预付税的偿还权的限制提出异议,而另一方面,居住在法国领土内的类似公司却不受此限制。在这样做时,法国当局没有考虑非居民二级子公司在法国以外成员国承担的纳税义务,实际上使他们遭受了双重征税。因此,法院认为,法国对雅高公司的行为存在歧视,违反了《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49 条和第 63 条,也违反了法院在雅高案判决(C-310/09,2011 年 9 月 15 日,EU:C
该判决判定法兰西共和国有罪——尽管雅高案涉及一级子公司——以及在工业和信息化集团诉讼中的测试索赔人案(C-446/04,2006 年 12 月 12 日,EU:C
但委员会提出的第二项和第三项上诉理由未被采纳。它们分别涉及:2)对于法国母公司从外国子公司获得股息时,对于法国税务机关非法收取的预缴税款,其证明权存在的要求过高; 3)可返还给他们的金额最高限额为所分配股息金额的三分之一(而不是法国母公司从国家子公司获得股息的限额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