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特权是否存在以及其限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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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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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特权是否存在以及其限度是什么

Post by roseline371274 »

换句话说,部长对议会负有“政治责任”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议会免除“法律”责任。4)如果案件可以被视为可诉诸法庭,则由此作出的裁决不会使权力分立原则无效,反而会使其有效,正是因为通过确定例如建议的不合法性,法院将恢复行政部门阻碍的议会的宪法职能。


可诉性问题引发了两组问题:一方面,;另一方面,了解这一特权的行使是否可以在法律层面上进行评判。法院认为,该特权的存在是毫无疑问的。至于第二个问题,答案主要取决于行使这项权力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的性质。因此,这个问题与提交法院提出的第二个问题相关,即涉及判断建议合法性的标准。法院强调,由于休会
特权并未在立法行为中正式规定,因此很难确定其界限。但由于特权是普通法承认的权力,因此它必须与法律原则相兼容。


然而,由于它影响基本宪法机构之间的关系,因此该特权属于宪法框架之内,因此可以从宪法的基本原则中推断出这种权力的界限。 在本案中,两项宪法原则尤其重要,即议会主权原则和行政部门对议会负责原则。在演奏 阿曼号码数据 会中42,法院认为,无限制地使用
休会与议会主权原则不相容,因为它会阻止议会行使其宪法职能。法院还指出,行政部门在休会阶段的支出权力受到限制这一事实并不能构成对无限制使用相关特权的有效保证。通常情况下,休会期非常有限,因此其对议会行使权力的能力的影响被认为无关紧要。对于议会责任的宪法原则也遵循同样的推理:短期休会实际上与该原则无关。可以肯定的是,休会时间越长,政府被“不负责任”的政府取代的风险就越大。


那么,我们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为休会破坏了上述两个宪法原则?
在演奏会中50,法院发现这个“临界点”可以在“合理理由”测试中找到,确定如果休会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阻止议会履行其宪法职能,无论是作为立法者还是作为行政部门的监督者,那么休会将是非法的。因此,确定合理依据的问题成为一个“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因为必须以事实为基础来评估诉诸有关特权的依据的合理性。
因此,基于此,法院不仅得出结论,认为所提出的问题是可诉的,而且认为约翰逊的建议是非法的。法院并不认为,休会时间过长本身是宣布休会非法的合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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