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先例规则及其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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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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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先例规则及其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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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性质上仍然不同,并且与美国现实明显相去甚远的是普通法模式在加拿大经验中的影响,在加拿大经验中,原旨主义论点的必然缺失与诉诸传统的强烈进化态度形成鲜明对比,这使得宪章权利得到加强,并出现了一种被描述为活树学说的解释理论。如果我们想进一步强调结构上的差异,我们可以参考关于澳大利亚法律体系特殊性的页面,其中普通法之间的相互作用这一体系所特有的法律主义方法导致了结构化解释方法的泛滥,其中协调论证等系统化技术最终占据了主导地位。

4.最后两章探讨了更传统的主题,(第四章),并通过寻找“全球宪政中的普通法宪法话语的通用语言”来结束(第五章)。
关于第一个问题,研究的一些基本方面,例如与从宪法材料中得出的框架对权利和保障的影响有关的方面,倾向于对前者进行更技术性(薄弱)的使用,“在其具有说服力的权威性、准时回忆的维度上”或更深入的使用,“作为最高法院可以采取的其他解释路径的替代,这两者都是一项需要为了宪法体系的发展而纠正的决定”(第203页。

但即使就先例而言,普通法表达了一种与宪法论证的自足性相悖的潜在对抗价值的观点再次被提出,这既因为“宪法参数始终代表着一种对立的逻辑,这种逻辑要求从文本强加的原则中推导出规则”(第 223 页),也因为它与一些 科威特号码数据 学说(从美国的吸收到加拿大的核心和实质)相联系(并受其滋养),这些学说发挥着对宪法文本的整合功能(“补充文本的缺陷”,第 214 页),与宪法惯例对以英国经验书写的宪法规则所表达的功能并无不同。

在第五章即最后一章中,本书将与过去的关系和文本的中心地位确定为普通法宪政共同语的两个识别要素。但需要适当澄清的是,第一个维度既作为从中得出经验元素的数据,也作为认识论维度而重要,这些系统中起作用的特殊文本主义与欧洲大陆的文本主义有着非常不同的特征,它不是作为概念构造的指称,而是作为衡量不时实现的各种结果的能力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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