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反复遭受性侵犯而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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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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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反复遭受性侵犯而怀孕

Post by roseline371274 »

另一个案例是LC v.秘鲁,由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决定。该案涉及一名未成年人,,并试图自杀,导致严重伤害。尽管需要紧急干预,但医务人员拒绝继续,担心治疗会伤害胎儿,并且拒绝跟进堕胎请求,尽管根据秘鲁法律,堕胎是可以挽救母亲的生命或健康的。在自然流产后,这名身体状况已严重受损的女孩才接受了手术。委员会发现违反了第12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在获取卫生服务,包括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服务方面歧视)和第 13 条。公约第5条要求各国推动消除对妇女角色的偏见和陈规定型观念。事实上,对于委员会来说,由于该年轻女子怀孕而决定不让她接受紧急手术,“是受到‘保护胎儿应该优先于母亲健康’这一刻板印象的影响”(第 8.15 段)。 因此,无法堕胎不仅是一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对妇女的生命构成威胁,而且还是一种性别歧视,因为它助长了(并加剧了)对妇女角色的刻板印象。

鉴于这些重要的国际成就,令人震惊的是,妇女及其生殖权利在多布斯裁决中却缺席得很少。
众所周知,美国从未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也是因为反堕胎团体强烈反对承认堕胎权(这里的意识形态原因得到了很好的说明)。但是,美国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因此有义务尊重该 爱沙尼亚 数字数据 公约所保证的权利,正如梅莱特和惠兰案所阐明的条款一样,即使美国没有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它也不能成为任何个人投诉的接受者,这些投诉与反堕胎立法有关,而多布斯案很容易就采用了这一立法。

正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和其他为联合国工作的人权专家(所谓的特别程序)所强调的,多布斯案的裁决实际上表明最高法院完全无视国际义务,这些义务也要求美国保护妇女的生存权免受堕胎限制的有害影响。虽然这项裁决并不阻止各州允许堕胎,但它确实为反堕胎立法打开了大门,如果这项立法不在联邦层面受到挑战,并在多布斯案中得到最高法院的先验认可,那么美国将因侵犯众多妇女的基本人权而承担国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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