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欧洲人权公约》判决的新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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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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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欧洲人权公约》判决的新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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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艺术的初读观察。 628 – 比 CPP

 
根据立法法令。 2022 年 10 月 10 日,n. 150,一项临时执行《欧洲人权公约》判决的工具已被引入我们的法律体系:这是“要求消除违反《欧洲人权公约》或附加议定书所作决定所造成的不利影响的请求”,由新的艺术作品规范。 628- bis cpp,立法者将其插入《程序法典》第九卷第三标题之二
中。 回顾过去,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于2000年1月19日首次提出建议,敦促成员国在程序规则违反情况严重到影响审判结果时,规定进行重新审判。然而,自那时起,各种部长和议会倡议均未能促使立法者进行干预,因此宪法法院(2011 年第 113 号裁决)试图允许我国履行第 14 条规定的义务。 46 ECHR 创造了所谓的。 “欧洲评论”。
尽管该机构的附加决定具有破坏性,但《欧洲人权公约》判决的执行长期以来仍然取决于法理学的波动,一方面,由于欧洲修订无法在常规违法行为的多样性面前提供详尽的覆盖,另一方面,由于与程序系统中现有的其他文书缺 哥伦比亚号码数据 乏协调(根据《宪法》第625条之二对重大或事实错误提出特别上诉,以及根据《宪法》第 670 条规定执行)。
面对持续多年的“惰性”状态,立法者的干预具有规范性地定义审判后救济的范围的优点,该救济有助于保证内部法律体系与传统规范相适应。
在研究新机构的特征时,首先有必要强调艺术是如何的。 《刑事诉讼法》第 628 条之二赋予最高法院受理上诉的管辖权,其范围包括任何类型的违反《欧洲人权公约》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为,无论是程序性还是实质性的。

就主观合法性而言,第 1 条第《刑事诉讼法》第 628 条之二规定,只有被定罪的人和被拘留者才能行使补救措施,但不影响第 2 款规定的可能性,即在死亡的情况下,可以由亲属提出请求。
从前述条款的综合规定中,可以推断出比从授权法的更一般的内容中推断出的制度更有限的主观延伸。
首先,在内部诉讼中,以非“完全”无罪宣判的被告人的合法性被排除。

此外,目前的措辞不允许在诉讼期间以民事当事人或受害人身份的任何人提出上诉。这种选择似乎是可以接受的:事实上,立法者并不想影响我们法典的传统系统架构,该架构不考虑违反事实的修订形式,并且基于无罪推定和既判力的排除力作为所谓的保证。只不过是相同的。并且,即使从传统视角来看,本案中的主观限制并未显示出与被害人保护地位存在明显摩擦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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