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这一决定无疑错失了一次机会,使理事会失去了作为宪法法院的地位,无法成为系统、实质性解读宪法的保证人,无法在一个严重偏向行政当局的制度中履行反多数主义的职能,因为现行制度存在着对议会制进行强有力合理化的手段,以及一种选举制度——尽管在现任立法机构中“多数事实”被削弱——但这种选举制度确保了行政当局得到议会多数的支持以及政权的总统化。
众所周知,为了加强行政权力,避免第三和第四共和国时期议会制的过度滥用,1958年宪法为政府提供了丰富的手段,以便在立法过程中对议会施加压力:在确定两院议程方面的主导作用、对议员行使修正案权利的控制权、阻止投票、金融法特别程序、、赋予下议院最终决定权的可能性以及对法案的信任投票。
对多数事实的肯定和政权的逐步总统化,确实使这些手段中的一些手段部分地变得多余,相反,在第五共和国的结构要素即多数事实出现危机的时刻,这些手段却发挥了全部作用,因为表面上只有相对多数的人支持总 开曼群岛号码数据 理博尔纳领导的政府。因此,为了批准养老金改革,总理利用了所有这些手段,从选择金融立法工具开始,这为对政府特别有利的程序开辟了道路。现在,如果这些程序本身都是完全合法的,正如宪法所规定的那样,所有程序的上下文和累积使用可能会引起一些疑问。
3. 议会程序的累积使用妨碍了议会基本特权的行使
这就是上诉人对违反“议会辩论的清晰性和真诚性原则”提出异议的原因,因为不同程序的累积使用会妨碍“民主辩论的正确进行”和充分行使修正权(第 66 至 67 段)。
受到质疑的是:第 47-1 条的程序的使用,迫使国民议会在仅仅审查了两项条款之后,仅仅 20 天就中断了文本的宣读;参议院发言时间的限制,加上大量子修正案被否决,最重要的是启动“阻止投票”,使得上议院通过一次投票审议整个文本,从而阻止任何修正案;最后,使用艺术规定的对法案进行珍贵而又臭名昭著的信任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