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ECP通过旨在加强跨境调查和起诉合作、改善数据收集和传播以及提高国家执法链效率的多项措施来提高效力。它还强调需要确保执法机构拥有合格的人员和充足的技术和财政手段,这与欧洲委员会意见第 20 号保持一致。 17。
总体而言,《环境法》反映了国际上一种新兴趋势,即采用独立的环境犯罪形式,对任何“危害环境的行为”进行制裁,即使主要犯罪行为本身并不是环境犯罪(Faure,2023 年)。联合国和欧洲委员会认可了这一趋势,,旨在强调腐败、洗钱和贩运等传统犯罪与野生动物走私和非法砍伐森林等环境犯罪之间的“犯罪融合”现象(国际刑警组织,2015 年;Crosta 等人,2023 年。
《欧洲刑法》第 3 条(n)(o)(p)(q)(r)项下的犯罪以及第 8(b)条规定的加重情节针对这些现象,与欧盟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政策和邻近的刑法文书产生协同作用,例如:关于 有组织 犯罪 的 框架决定.此外,《欧洲生 巴林号码数据 态守则》第 3(3)条引入了一项合格犯罪条款,正如议会影子报告员玛丽·图桑特 (Marie Toussaint) 所称,该条款与“停止生态灭绝基金会”对生态灭绝的定义相呼应。在保留非法性要求的同时,该条款将犯罪化范围从犯罪网络扩大到“经济”企业犯罪的灰色地带(鲁杰罗
,2013),即那些对环境有害的活动,例如污染泄漏,其病因在于生产和消费的系统逻辑。第 3(4) 条也表明了这种扩展,该条要求对至少存在严重疏忽的所列犯罪进行定罪,从而要求生产者承担解决与其活动相关的风险的义务。这可以被解释为对正在开发的自然资源的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