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尔姆斯-伯顿法的决议上,就可以看出这些关于单方面经济制裁决议的“规范价值”。在涉嫌违反 1955 年友好条约、经济关系和领事权利(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诉美利坚合众国(第 19-20 段))一案中,专案法官蒙塔兹在分析 2018 年美国对伊朗及其国民以及第三国国民和公司的制裁时,提到反对“封锁”古巴的决议时就表明了这一点。自 1992 年以来,这些反对“封锁”的决议以压倒性支持率获得批准,证明已经形成了一种法律意见,或者至少是形成了一项反对此类国家法所确立的制裁做法的习惯规范。
在这些决议中,例如 2023 年的最新决议,没有明确提及存在或适用禁止此类制裁的具体习惯法规范。然而,这些决议的内容清楚地表达了各国对这些措施与国际法规范相抵触的立场,特别是关于“《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其中重申了贸易和航行自由”。为此,各国不仅“再次呼吁所有国家不要颁布和实施法律和措施”,而且“敦促已经并继续实施此类法律和措施的国 美国 WHATSAPP 号码 家根据其法律制度,采取必要步骤尽快废除或使其无效”。(见此处)
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这确实是一种新兴的法律确信,那么它就不会与国家实践产生矛盾。由于单方面经济措施或制裁在国家和国际组织实践中盛行,因此可能会产生冲突,但它们并不具备《赫尔姆斯-伯顿法》所设想的制裁的特征。这些强制性经济措施,例如该法所代表的措施,正是由于其范围单一而遭到国际社会的拒绝。正如我们已经提到的,也正如决议所强调的那样,这些经济制裁的“域外效力(……)影响其他国家的主权、其管辖范围内实体或个人的合法利益以及贸易和航行自由”。(见此处)
国际法院在确定是否存在法律确信时会考虑投票比例,其结果 非常具有启发性:这些决议以压倒性多数获得通过,仅有的例外是美国、以色列和可能还有一两个其他国家,以及极少数弃权者。在2023 年 11 月的投票中,该决议以 183 票赞成、2 票反对(美国和以色列)和 1 票弃权(乌克兰)获得通过。
美国在对另一个国家实施如此影响深远的措施时处于孤立状态,这表明它并没有因为反对此类“封锁”措施的法律意见的出现而产生紧张局势。美国最多可以被视为此事的持续反对者 - 而且是高度持续的反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