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方应要求船长向遇险人员提供援助缔约国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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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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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方应要求船长向遇险人员提供援助缔约国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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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8条,

“…促进建立、运行和维护足够有效的海上和跨海安全搜救服务,并在情况需要时,通过区域互助安排与邻国为此目的开展合作。”

因此,第 98 条不仅规定了缔约国在发现危难情况时主动采取行动拯救海上生命的义务,而且还规定了邻国之间的合作义务。

该规定以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和 1979 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SAR)中的类似规定为基础。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缔约国“在其海岸附近”营救遇险人员(《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 V/7 条),而《搜救公约》则要求“向任何在海上遇险的人员提供援助”(第 2.1.10 章)。这些公约均将公海排除在范围之外。事实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98 条是专门针对公海的部分。这对于地中海来说更为合适,因为地中海面积虽小,但与世界海洋的广阔面积相比,地中海无法相比。

人权法也可能适用。一旦移民登上悬挂欧洲国旗的船只,该人便处于《欧洲人权公约》的“管辖”范围内,从而受到其保护(梅德韦杰夫等诉法国)。对于受国家代理人有效控制的人也是如此(希尔西·贾马诉意大利)。各国的主要解释是,它们对管辖范围之外的人没有任何义务。尽管如此,它们有明确的义务根据海洋法和海事法规则建立和维持搜救服务并救助遇险人员。这项义务并不取决于管辖权的建立。

同样明显的是,如果存在与《欧洲人权公约》绝对规定不相符或公然剥夺其他人权的待 瑞士 WhatsApp 号码 遇的“实际风险”,则不能遣返《欧洲人权公约》缔约方管辖范围内的移民。这通常被称为不驱回原则。一些国家质疑在公海上适用 不驱回原则。然而,国际和区域人权机构仍然坚决支持。例如,在贾马等人诉意大利案中,欧洲人权法院裁定,将在兰佩杜萨岛以南约 35 海里处获救的 24 名非洲移民遣返利比亚侵犯了他们的人权。

法院援引了布莱克蒙大法官(Sale v. Haitian Centers Council )的判决,表示:

“试图逃离非洲的难民并不要求进入欧洲。他们只要求欧洲——人权理想主义的摇篮和法治的诞生地——停止向那些逃离专制和残暴的绝望之人关闭大门。这是一个非常温和的请求,《欧洲人权公约》证实了这一点。‘我们不应该对此充耳不闻。’”

然而,各国并非总是能达到这一崇高的道德标准。有人声称,在公海上适用不驱回原则会给各国带来不良激励,使其不愿在公海上开展主动搜救行动。各国都敏锐地意识到,救助遇险人员会使其履行不驱回的国际义务更加重要,正如Jamaa案一样。

有人可能会质疑,如果限制不驱回原则,各国是否真的会更愿意在海上拯救生命。此外,在难民可能面临迫害或基本人权被侵犯的风险时限制不驱回原则的适用,实际上会剥夺拯救生命的义务的意义。如果人们将受到不人道的对待或死亡,那么将他们从海上救出来只是为了将他们遗弃在利比亚这样的领土上,这又有什么意义呢?如果“拯救”必须赋予其通常的含义,那么它应该意味着真正拯救生命,而不仅仅是推迟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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