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各国对生命(即《公约》权利享有目的中的童年)何时开始存在严重分歧,《公约》未提及童年的开始(或“最低年龄”)也就不足为奇了。《儿童权利公约》中唯一简短提到未出生儿童地位的地方出现在序言中,该序言引用了 1959 年《儿童权利宣言》的一段,承认儿童“由于身心尚未成熟,在出生前和出生后都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适当的法律保护”。在实践中,委员会的工作重点是出生儿童的权利。第 24(2)(d) 条要求各国“确保母亲获得适当的产前和产后保健”,这隐含地提出了未出生儿童的问题。然而,委员会在这方面的工作一直坚定地专注于妇女的产前和产后护理,而不是对未出生儿童的任何潜在的护理相关权利义务。
因此,我们可以概括地说,,而不是未出生的儿童。虽然未来的孩子在出生时就有资格享有这些权利,但他们在此之前并没有这些权利(尽管人们显然可以通过描述未来的孩子出生时将 新西兰 WhatsApp 号码 拥有的权利来谈论儿童权利)。然而,就国际人权法而言,尚未出生的儿童并不是当下儿童权利的拥有者。
那么,后代又如何呢?目前,国际人权法尚未对“后代”作出具体定义。(事实上,国际人权法中承认后代人权的规范基础目前也不清楚,并存在争议)。一些对“后代”的假设理解明确涵盖了已经存在的/当前/出生的几代人,因此也包括现在的孩子。斯科格利将 FG 的概念称为“指当前青年和儿童成年后的权利,以及未来生活的其他人的权利”。根据这种理解,出生的孩子有资格获得权利,这取决于他们属于两个群体:即现在的孩子(因此是当前的儿童权利持有者)和未来的成年人。在国际人权法领域工作的其他评论员认为这两个群体是完全独立的,将后代概念化为“尚未出生的人”(Daly 202 2)——即未来出生的几代人。在这里,出生的儿童和未来几代人是独立的群体,儿童权利享有者(出生的儿童)不属于“未来几代人”的范畴,因此在成年后不享有权利保护。另一些人在考虑儿童权利和未来几代人权利的潜在相互作用时,强调现有权利主张和未来权利主张之间的联系。例如,诺克斯建议将未来几代人定义为“那些将在未来某个特定时间活着的人,比如 2100 年”(诺克斯,2020 年)。按照这种方法,“许多将活在那时的人已经到来并继承了他们应享有的全部人权”,重点应该放在确保他们一生的权利——无论是作为儿童还是未来的成年人。
本文的目的不是支持 FG 的特定定义,也不是深入评估支持和反对这些定义的论点。相反,这里要指出的问题是,如果 IHRL 没有明确定义“后代”,那么在 IHRL 背景下,谁有资格提出 FG 权利主张的问题就无法得到明确答案。而且,缺乏 FG 定义也使得无法评估儿童和 FG 及其权利在范围和内容方面(或在实践中的应用)存在或应该存在或应该存在多大程度的分歧或趋同。以群体权利为重点的 IHRL 学术研究和实践(包括儿童权利)的经验表明,将权利归于(或与)特定群体将对这些权利在实践中的定义产生影响。这是由于权利持有人的理解(或误解)及其生活经历在界定和应用权利保护方面发挥了作用。如果无法对某个群体进行有意义的定义,那么这对于该群体行使相关权利的能力将不可避免地产生连锁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