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因为法院在裁决环境诉讼时通常会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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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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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因为法院在裁决环境诉讼时通常会受到限制

Post by pappu6329 »

然而,对有效性还有另一种理解,这与该诉讼有关。,从而引发社会和经济政策问题。在这些案件中,法院通常会以一种给予被告国很大程度自由裁量权的方式应用自由裁量权。具体而言,申请人正确地指出,一个国家不能自行决定是否减轻气候变化(被告国似乎对此没有异议)。然而,自由裁量权通常需要一定程度的尊重,这限制了法院审查的范围和深度。即使最近的判例表明愿意加强对环境诉讼的审查,但在气候变化的背景下,这种审查可能会受到限制。

除了这两个关键的可采性问题之外,答复政府还强调了以下论点:申请人并不是《公约》第 34 条所要求的违反行为的受害者。相反,申请人的案件采取了民众诉讼的形式。这一点在KlimaSeniorinnen 案中也出现过,尽管在Duarte 案中表现 马来西亚 WhatsApp 号码 得更为有力。这里提出的论点在很多方面都是环境诉讼的典型案例,尤其是诉讼资格问题。它基于这样一个前提:申请人并没有受到气候变化的任何特定、直接或特殊影响。气候变化的危害是普遍的,每个人都能感受到。反驳当然是,如果将这种思路推向极端,则意味着受环境危害影响的人越多,就越不可能有人在法庭上对有害活动提出指控。在许多答复国和欧盟,民众诉求论在许多方面已成为历史,因为《奥胡斯公约》现在规定,公众有权就环境问题寻求司法救助(经过修改)。申请人认为,这些发展应该影响法院,这并非不合理,因为法院过去在制定环境权利案例时曾依赖《奥胡斯公约》。特别是在KlimasSeniorinnen案的听证会上,奥利里院长似乎对受害人身份原则应根据《奥胡斯公约》进行修改的建议持开放态度。

总之,申请人的案子在实质上看起来可能很有说服力。虽然申请人依赖的、与 1.5C 目标和“公平份额”计算相关的、根据第 2 条和第 8 条提供实质性减排义务的、技术含量很高的科学证据可能无法说服法院,但气候变化带来的风险应该触发《公约》的适用这一论点是显而易见的。然而,挑战在于,在大审判庭到达这一点之前,该诉讼可能会被驳回。申请人的案子在可受理性问题上面临重大障碍,因为这体现在管辖权和未用尽国内补救措施方面。

面对这种情况,谨慎的猜测是,大审判庭可能会努力在三个气候案件中出现的相互竞争的考虑因素之间达成务实的平衡。这可能包括希望至少审理一个案件的实质内容,例如KlimaSeniorinnen案,从而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并在此过程中为将《公约》应用于真正紧迫的社会问题提供一些一般性指导。这样一来,大审判庭就可以避免将问题一拖再拖的风险,导致后续案件最终交由法院处理,这似乎是肯定的。这种方法还将保持法院在发展环境权理论方面的领先人权法庭地位。该理论启发了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许多其他人权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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