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理会关于叙利亚的第 2118 (2013) 号决议的正式最终文本现已发布,决议通过后安理会讨论的完整记录也已发布(文本可在此处查看;ODS 搜索奇怪地显示仍处于禁运状态;S/PV.7038)。决议的主要内容当然受到了媒体的广泛关注,John Bellinger在Lawfare上发表评论,Ryan Goodman 在Just Security上发表评论,请点击此处和此处)。决议有几个特点让我特别感兴趣。
首先,安理会在序言部分最后一段一致同意,安理会所有决定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仅仅是第七章决议。这当然是由于美国和俄罗斯之间谨慎的外交,前者希望达成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而后者拒绝同意第七章决议。两国之间的妥协反映在序言部分,安理会“强调会员国有义务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五条接受并执行安理会的决定”,然后在一些执行段落中使用动词“决定”来施加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换句话说,虽然根据第七章做出的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尽管根据本章做出 希腊 WhatsApp 号码的决议也经常包括不具约束力的建议),但它们并不是 唯一 具有约束力的决定。我认为这是安理会首次如此公开地采纳这一观点,国际法院在 1971 年纳米比亚咨询意见中也认可了这一观点。当然,从理论上讲,这个问题并没有解决,而且仍在继续争论;有关概述,请参阅 John Bellinger 的帖子以及 Ryan 链接的这份出色的报告。但现在,这个问题似乎终于解决了,国际法院对《宪章》的解释得到了安理会的一致支持。
会议的临时记录中,许多代表团强调了该决议的法律约束力,但该记录仅支持决议的文本。我认为瑞安认为俄罗斯外交部长拉夫罗夫“在质疑该决议的法律效力”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他表示该决议不是根据第七章通过的。在我看来,俄罗斯完全同意美国和英国的观点,即该决议 确实 产生了具有约束力的义务——这至少隐含在临时记录第 4 页的以下声明中:
支持和赞助反对派的人负有特别的责任;他们必须确保化学武器不会落入极端分子手中。我们提请大家注意,该决议载有安理会规定的适用于所有国家,特别是叙利亚邻国的要求。他们必须向安理会报告任何非国家行为者获取化学武器的企图。他们支持此类企图则更加不可接受。安理会将立即审议所有类似案件,以采取必要措施。(重点是我的)
第七章带来的不一定是所制定措施的约束性,而是告诉我们根据宪章这些措施可以实质性地成为什么,例如授权使用武力。而这正是俄罗斯人(理所当然地)担心的;他们不希望出现任何合理的论点,即安理会已默许授权使用武力,而这正是他们所取得的成果。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不认为决议中做出的决定(例如叙利亚不使用化学武器、与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合作等)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该决议的第二个引人注目之处是其在第一个执行段落中认定“在任何地方使用化学武器都构成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换言之,任何人在任何地方使用化学武器都构成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并有理由进行干预。安理会此前很少作出此类认定,例如在第 1368 (2001) 号决议中,安理会认定任何国际恐怖主义行为都构成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