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 1 月初,韩国向土耳其出售了 190 万个催泪弹。此次销售引发了众多反对活动。国际特赦组织的“韩国,不要向我们出售催泪弹”活动获得了 50,000 多个签名支持。该活动的目的是强调土耳其警方在某些国内示威活动中一直并仍在鲁莽和过度使用催泪弹。根据土耳其人权联合平台收集的数据,鲁莽和过度使用催泪弹导致 2006 年至 2013 年间 19 名土耳其公民死亡,其中包括 4 名儿童。
向一个经常肆无忌惮使用催泪弹的国家出售如此大量的催泪弹,引发了国际法的重要问题。它尤其引发了有关第三国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以及确定这种责任所需的举证标准的问题。简而言之,韩国向土耳其出售催泪弹是否犯下了国际不法行为?
催泪瓦斯与国际法
催泪瓦斯包括一组刺激粘膜并引起刺痛感和流泪的物质。对于健康的成年人来说,只要他们在接触后不久能够呼吸到新鲜空气,催泪瓦斯的影响通常被认为是暂时的。在封闭空间、对不健康的成年人或老年人使用催泪瓦斯,或直接向抗议者发射催泪瓦斯罐,都曾造成死亡。
1925 年《毒气议定书》和 1993 年《化学武器公约》均禁止在战时 德国 WhatsApp 号码 使用催泪瓦斯。然而,1993 年公约在美国的坚持下明确在第一条第(5)款中加入了一项条款,规定“每一缔约国承诺不将控暴剂用作战争方法”。1993 年公约第二条第(7)款进一步将“控暴剂”定义为“附表中未列出的任何化学品,能使人体迅速产生感官刺激或致残的身体效应,而这种效应在接触后短时间内消失”。这一条款暗示了在和平时期使用控暴剂(包括催泪瓦斯)的制度。
任何国际法均未禁止和平时期的暴乱控制,包括使用催泪瓦斯作为暴乱控制剂。话虽如此,催泪瓦斯对个人权利享有的影响属于国际人权法 (IHRL) 的范围(参见 Maslen 编辑的《国际人权法下的武器》,CUP,2014 年)。
使用催泪弹可能会对保护生命权(特别是如上文所述,如果在封闭空间使用或近距离直接向抗议者发射催泪弹)、绝对禁止酷刑和虐待、集会自由和健康权产生侵犯权利的后果。它还引起了对儿童、老年人、残疾人、被拘留者和囚犯等特殊保护群体的特殊关注。此外,如果作为针对平民的广泛或系统性政策的一部分使用催泪弹,则可能属于危害人类罪的范围。
人权机构和法庭前的催泪弹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各委员会都对使用催泪瓦斯对享有其所保护的条约所造成的影响表示担忧(例如,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厄瓜多尔的结论性意见》( CCPR/C/ECU/CO/5,2009 年);《儿童权利公约》对巴拿马的结论性意见(CRC/C/PAN/CO/3-4,2011 年)。 联合国和平集会自由权和结社自由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对催泪瓦斯的使用提出了具体关切,他指出,“关于催泪瓦斯的使用,特别报告员指出,催泪瓦斯不区分示威者和非示威者、健康人和有健康问题的人。”他还警告说,“不得仅仅为了对示威者和间接旁观者造成剧烈疼痛而改变瓦斯的化学成分。”(A/HRC/20/27),第35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