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模式的恰当例证:HICEE诉斯洛伐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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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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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模式的恰当例证:HICEE诉斯洛伐克

Post by pappu6329 »

Paparinskis 在HICEE v Slovakia Partial Award 案中没有看到太多可以支持投资者权利衍生性的内容。这是我们之间分歧的另一个点。

在HICEE 案中,仲裁庭研究了在解释荷兰与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时考虑荷兰解释性说明的各种方法;最终,仲裁庭将荷兰解释性说明视为符合《捷克共和国条约》第 32 条的补充材料。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这些解释性说明将子公司排除在双边投资协定的保护范围之外。为了支持这一结论,仲裁庭假设同样的争端发生在国家间(荷兰和斯洛伐克之间),然后观察 巴西 WhatsApp 号码 到荷兰解释性说明肯定会起到阻止荷兰对斯洛伐克采取相反立场的作用,即在适用禁止反言方面。仲裁庭在投资者与国家层面推断这一结论,并雄辩地推理道:

“正如仲裁庭已经指出的那样,目前的解释问题可能出现在根据第 10 条进行的国家间诉讼中。如果是这样,那么仲裁庭的裁决将“具有最终效力,对缔约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这不可能意味着仲裁裁决只对国家具有约束力,而对通过其中一个国家为其获得的权利衍生索赔的投资者不产生影响。”(第 139 段)

上述说法很难与直接权利模式相协调,该模式将投资者的权利与其母国的行为、义务和权利分离开来。人们很容易发现,在人权背景下提出类似论点是徒劳的,这正是由于人权条约义务的不可分割性。正如HICEE所强调的那样,州际禁反言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是间接的,因此表明投资者在双边投资条约下的权利不是直接的,并且有充分的(规范性)理由不将其视为直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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