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秩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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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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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秩序的选择

Post by pappu6329 »

比较公法视角还可能影响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其可能的结果包括:(1)建议改变投资者与国家仲裁的现行做法;(2)帮助仲裁员更多地了解可能的、甚至更好的解决方案;(3)直接影响投资条约和程序规则的解释,例如用于确定各国赋予某些概念的通常含义;(4)用于制定《国际法院规约》第 38(1)(c) 条意义上的一般法律原则。当然,比较公法对投资条约解释的影响程度取决于适用条约和仲裁程序留下的解释余地。然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广泛原则为这种方法提供了充足的空间。


根据比较分析的目的,比较法律秩序的选择会有所不同。为了建议法律改革,单一的法律秩序可能就足够了。然而,当建议存在一般法律原则时,必须遵循更严格的方法。一般原则可以通过合格的比较法方法来制定,同时考虑到国内法和其他国际法律制度。事实上,一般原则经常被国际法院和法庭使用,包括国际法院、世贸组织上诉机构、欧盟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它们被用来制定实体法和程序法,填补管辖法律的空白,并协助解释国际法。投资条约法庭也依赖一般原则,尽管不那么频繁。应进一步探索这种方法,以具体化国际投资法和仲裁原则,并从内部改革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仲裁。

公法一般原则

尤其是,鉴于国际法不再局限于国家间关系,而是越来越多地管 比利时 WhatsApp 号码 辖私人与公共关系,公法的一般原则变得越来越重要。正如沃尔夫冈·弗里德曼所说:

国际法科学已不能满足于私法范畴的类比应用。它必须在整个“文明国家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中寻找适当的类比。随着公共当局和私人法律主体之间的国际法律关系的重要性日益增加,公法将成为国际法越来越丰富的来源(57 AJIL (1963) 279, 295)。

公法的一般原则可能与澄清实质性投资标准、仲裁程序原则和习惯国际法相关。毕竟,即使在历史上,违反国际最低标准也要求,正如LFH Neer v. 墨西哥合众国案所表达的那样,“政府行动的不足远远低于国际标准,以至于每一个理性和公正的人都会很容易地认识到它的不足。”根据定义,确定国际标准涉及比较。

最低和最高待遇标准

比较分析可以从两个方面具体化对投资者权利的解释。它可以使投资法庭从可比的国内和国际标准中推断出制度和程序要求,以便对投资条约进行具体解释。例如,对国内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可用于制定公平和公正待遇标准下行政程序必须遵守的标准,或制定确定何时非补偿性监管转变为需要补偿的监管性征用的方法和门槛。

或者,可以使用比较公法分析来证明一国对外国投资者的行为是正当的。如果类似行为(例如在紧急情况下拒绝履行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合同)被国内法律体系普遍接受,投资法庭可以(而且可以说需要)将这些发现作为一般法律原则的表达。同样,比例原则的概念可以引入国际投资法,以平衡投资保护和相互竞争的公共利益。因此,比较公法既可以作为制定投资保护最低标准,也可以作为制定最高标准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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