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乌拉圭要求该要求的立法政策目标没有哪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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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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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乌拉圭要求该要求的立法政策目标没有哪怕

Post by pappu6329 »

关于合理预期和稳定性,仲裁庭承认这两个概念都不影响“国家行使其立法主权并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调整其法律体系的权利”(见[422])。具体而言,如果对一般立法的修改未“超出东道国为追求公共利益而行使的正常监管权力的范围”,并且未将投资者所依赖的法律框架修改到“可接受的变化幅度”之外(见[423]),则 FET 标准不会阻止对一般立法的修改。由于东道国没有做出任何具体承诺,仲裁庭得出结论,无法合理地期望监管环境不会发生变化;事实上,这种期望“只能是逐步加强监管”(见[430])。也不能说所质疑的措施对法律框架的修改超出了可接受的变化幅度。多数人认为,FET 标准并非“保证东道国在第一次投资时不会采取任何行动”(见[433])。

仲裁员 Gary Born 持不同意见,他拒绝在 BIT 背景下适用自由裁量权,并认为单 英国 WhatsApp 号码 次提交要求违反了 FET 标准,因为它是武断的、不合理的,并且“一丁点的关系”。但他重申,他的结论“绝不是对乌拉圭(或任何其他国家)保障其人口健康或安全的主权权力的评论”,这些措施“属于乌拉圭的监管主权范围”。需要充分尊重这一监管主权,但“不能替代理性分析”,即这些措施是否满足监管措施和公共利益目标之间最低限度的合理性和比例性。

与间接征用背景下的“警察权”的(相对)更为稳定的法理学相比,对于 FET 标准在多大程度上限制国家为追求公共利益目标而制定法律的监管权力的考虑尚不完善,也缺乏一致性。这或许反映出人们对 FET 标准的具体内容缺乏更广泛的共识。除了多数仲裁员和反对仲裁员得出的不同结论外,该问题的悬而未决状态还反映在仲裁庭在 FET 分析中描述国家监管权力时采用的不同语言,使用了诸如“主权权力”、 “立法主权”、 “追求公共利益的正常监管权力”和“监管主权”等表达方式。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多数法官支持警察权力分析的大部分结论(即这些措施是非歧视性的、适度的并且是为了追求公共福利目标)也支持这样的结论,即这些措施对于 FET 分析而言是“合理的”,但法庭在 FET 分析中并没有使用“警察权力”的语言。

更广泛地说,多数派和反对派对“自由裁量权”的相关性以及对国家监管权力的尊重(以及这种尊重的程度)的不同看法表明,多数派原则上肯定了国家的监管权力,但对于这些权力在应用于 FET 标准的相关性和范围仍然存在不确定性。因此,该裁决强调,关于投资条约对国家监管权力的影响的持续辩论的重点已从征收转移到 FET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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