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crossan:新的软件专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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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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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rossan:新的软件专利案

Post by pappu636 »

我参与了最近在英国高等法院判决的 Macrossan 案 [2006] EWHC 705 (Ch),我相信知识产权律师和任何关注英国专利法的人都会对此感兴趣。(该案报告的链接为: http:


2006 年 4 月 3 日,曼恩法官作出的裁决似乎对英国的软件专利具有重大影响。该案涉及一种自动生成成立公司所需文件的方法的专利性。该系统自 2003 年 5 月起在互联网上部署,网址

2005 年 3 月,专利局听证官驳回了专利申请,理由是软件专利中常见的三种排除条款,即智力行为排除、计算机程序排除和商业方法排除。Macrossan 先生试图反驳这三种排除条款,并指控专利局听证官“明显存在偏见”。偏见指控基于专利局审查员向听证官提交的所谓秘密陈述,也基于专利局的一份互联网出版物(仍出现在。这份互联网出版物提到专利局“……拒绝软件专利申请的悠久传统……”,并继续说:“……这种强硬的做法确保只有具有‘高度有效性推定’的专利才能获得批准。”

法院在三项排除条款中的两项以及偏见点上裁定 Macrossan 先生败诉。但有趣的是,法院在“商业方法”排除点上裁定 Macrossan 先生胜诉。

多年来,专利局一直依靠商业方法排除来协助其拒绝各种专利申请,例如 -

一种促进网络交易设施参与者之间进行在线支付交易的方法(eBay 案 BL O/314/04),
自助餐厅自动订餐系统(富士通案申请号 9912296.2),
基于网络的在线用户界面,使客户能够自定义配置计算机系统(戴尔美国公司的案例),
供专利律师办公室使用的自动提醒和行动系统(Venner 案 BL O/106/04),以及
用于外语交流的机器翻译的自动化系统(Wordlingo 案例 BL O/110/04)。
但法院在 Macrossan 案中接受了 Macrossan 先生的论点,即商业方法排除不适用 希腊邮件列表 于经营业务的“部分方法”。Macrossan 先生辩称,商业方法排除针对的是经营业务的整个方法,例如经营特定特许经营业务的方法。他将其与电话进行了类比,认为电话(假设它是一项新发明)很难仅仅因为可用于商业而被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它只是一种用于商业的“工具”,而不是整个商业方法。法院接受了这些论点,并就此作出了不利于专利局的裁决。

偏见问题此前很少在专利局听证会的背景下被考虑过,不幸的是,该判决仅部分澄清了关于这一点的法律。曼恩法官曾说过:“……我不认为完整的偏见规则本身适用于这种性质的听证会。”从这句话中可以看出,法官认为该规则至少有一些适用性,但不幸的是,法官并没有详细说明。最终,法院发现,反对偏见的规则并没有帮助马克罗桑先生了解案件的事实。人们不禁想知道该规则的确切适用范围,因为在马克罗桑案中,偏见的案例似乎相当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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