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我谈到了Jacobson v Katzer 一案,这是美国的一项非常有趣的裁决,在我看来,该裁决认为开源许可是一种合同,因此违反许可应被视为违反合同。
我之前写过,此案涉及罗伯特·雅各布森,他是一名开源开发者,参与了一个名为Java 模型铁路接口(JMRI) 的开源项目,这是一款根据艺术许可证发布的模型火车软件。雅各布森收到了一封要求支付许可费的信,信中是一家名为 Kamind Associates 的公司发来的,该公司由 Matthew Katzer 所有,已获得模型铁路软件的软件专利(特别是美国专利 7,216,836)。雅各布森决定先发制人,先起诉 Katzer,声称该专利因显而易见且未满足披露要求而无效。他后来修改了诉状,包括侵犯版权,因为他声称他的软件早于 Katzer 的软件。在一审中,地方法院声称不应推定存在侵犯版权的索赔,并且应在原告提出诉讼之前证明此类索赔。如果他们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这种索赔可能在法庭上成功,那么雅各布森只能依靠许可证的合同要素来寻求补救;也就是说,未能放置归属声明不足以提出版权索赔,而只能提出合同索赔。
我可能是唯一一个认为这是正确决定的开源支持者,因为其他人都讨厌这个决定,因为它违反了自由软件支持者的主要口号之一,即OSS 许可证不是合同。败诉的 Katzer 对该裁决提出上诉,并上诉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CAFC),该法院做出的裁决似乎让大多数人满意,当然我除外。Lessig用非常清晰的措辞解释了该裁决:
“从非技术角度来说,法院认为,CC 许可证等免费许可证为版权作品的使用设定了条件(而不是契约)。当你违反条件时,许可证就会消失,这意味着你只是一个版权侵权者。这是 GPL 和所有 CC 许可证的理论。准确地说,无论它们是否也是合同,它们都是版权许可证,如果你不遵守许可证条款,它们就会过期。”
有趣的是,知识共享组织、开放源代码促进会、Linux 基金会、维基百科基金会等 台湾手机数据 组织都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反对地方法院的推理。法庭之友在这份文件中声称,“如果本法院能够明确规定一条规则,说明以符合公共许可的独特性质和联邦版权政策的方式解释公共许可的重要性,那么这将对公共许可大有裨益。”
这项裁决读起来很有趣,CAFC 接受了上述法庭之友提出的推理。CAFC 表示:
“在这种情况下,下载 JMRI 版权资料的用户有权修改和分发这些资料,前提是用户遵守艺术许可证的限制性条款。版权持有人可以授予进行某些修改的权利,但保留阻止其他修改的权利。事实上,这样的目标正是在许可证授予中添加条件的目的。与许多其他常见的版权许可证一样,艺术许可证要求分发的任何副本都包含版权声明和复制文件。”
值得庆贺的是,CAFC 理解了开源许可背后的基本概念。在各个段落中,他们清楚地“了解”了这一运动的基础和基本权利。CAFC 已经对开放许可给予了最高的认可,这是另一个令人鼓舞的迹象。但是,我仍然不太相信将许可与合同问题分开(至少在美国是这样)。我一直认为将许可与合同分开的主要问题是,它们可能会产生一些不想要的后果。例如,如果所有违反许可的行为都被视为侵犯版权,我们最终可能会做出追溯适用此类侵权行为的判决,例如最近的暴雪诉 MDY案。
尽管如此,这项裁决将增强所有类型许可证(不仅仅是开放许可证)的可执行性。我正在哥斯达黎加参加一个软件会议,我从微软律师那里听说,他们对这项裁决非常满意,因为它将违反 EULA 许可证的行为转变为侵犯版权的行为。然而,这项裁决与民事管辖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