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3 月 9 日,荷兰检察院在备受期待的马来西亚航空 MH-17航班审判中进行了开场陈述,该案涉及马来西亚航空 MH-17 航班在乌克兰东部上空被击落,机上 298 名乘客死亡的事件。在开场陈述中,检察官沃德·费迪南杜斯 (Ward Ferdinandusse) 阐明了近一年前首次宣布四名被告将根据荷兰刑法典 (DCC) 被指控犯有“国内”罪行时出现的一些法律问题,即:(i) 导致飞机坠毁(DCC 第 168 条)和 (ii) 谋杀(DCC 第 289 条)。没有提出战争罪指控自然引起了一些人的关注,一些媒体报道称这是检察院的战略选择,意在“避免不必要的争论”涉及国际人道主义法 (IHL) 领域的复杂法律问题。本文对检察官在开场陈述中提出的支持该选择的法律推理提出了一些批判性的想法,并由此提出了对MH-17审判预计进程的一些担忧。
检方的陈述和“战斗员特权”的概念
,“完全可以想象,这些被告的真实意图是击落乌克兰武装部队的飞机。”他称此为“错误情景”,并声称这样的错误无关紧要,为此作出了以下陈述:
被告被指控的罪行涉及禁止造成任何飞机坠毁和杀害他人,无论飞机类型如何,也无论该他人是军人还是平民。在荷兰,任何摧毁皇家空军战斗机的人也可根据《荷兰刑法》第 168 条被起诉,并因谋杀飞行员而被起诉。起诉书中的罪行适用于击落军用飞机和击落民用飞机。原则上,任何与目标有关的错误都不会影响此类罪行的证据。
仅从国内刑法(无论是荷兰国内刑法还是其他国家刑法)的角度来看,这一说法完全正确。然而,MH-17案审判中的事实情况也涉及另一项专门适用于武装冲突的法律秩序:国际人道法。国际人道主义和刑法法学家会迅速指出,根据该法律秩序,将目标定义为军人或平民至关重要,因为原则上,前者可能会被合法战斗人员攻击和杀害,而不必担心受到刑事起诉。这体现在“战斗人员特权”的概念中,该概念的法律基础是《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43(2) 条,美洲人权委员会恰当地将其定义为:
战斗人员的特权反过来实质上是一种杀死或伤害敌方战斗人员并摧毁其他敌方军事 匈牙利资源 目标的许可证。拥有这一特权的合法战斗人员在被捕时必须被赋予战俘身份……并且根据其俘虏国的国内法,其敌对行为只要不违反战争法和惯例,就免于受到刑事起诉。然而,这种豁免并不适用于违反武装冲突中适用的国际法规则的行为(第 68 段)。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进一步确认,合法战斗人员因其在国际人道法下实施的合法行为而免于刑事起诉,这是国际习惯法的既定规则。(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研究,第 384 页)
检察官预见到了这一点。事实上,在他的开场陈述中,他确实很容易认识到 MH-17 航班的坠毁发生在武装冲突的背景下,而且,至关重要的是,根据国际人道法,“军事人员可以在国际法范围内参与敌对行动”。此时,他相当草率地提出了一个基本论点:击落 MH-17 航班的所谓“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DPR)的武装部队以及四名被告所属的武装部队没有交战特权。根据检察官的说法,战斗人员特权“仅适用于在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团体中在国家权力下行事的正规军事人员”,而这对 DPR 部队来说并不适用,因为:
本案中的被告“从未声称自己在 2014 年 7 月是代表乌克兰某个国家的正规军事人员”;并且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武装部队参与了“数千起抢劫、绑架平民、酷刑”等犯罪行为,因此他们不是一个遵守国际法要求的武装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