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冲突“积极”阶段的处理方式令人深感不安,将“积极”阶段和占领阶段如此严格地区分开来的想法也令人深感不安。法院以 11 票对 6 票裁定,它不能将空间管辖模式(对领土的控制)或个人模式(权威、国家代理人对受害者的控制)应用于该时期发生的任何所谓的实质性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 2 条(生命权)的行为。这就是法院的推理(我们稍后将详细探讨)达到任意性的顶峰的地方。
但最终,法院的做法并不像最初看起来那么严格。首先,限制性做法仅限于违反第 2 条的行为,即(不)评估冲突期间使用动能武力的合法性——在一定程度上是先前欧洲人权法院判例(主要是Bankovic 的判例)下的现状。但当涉及到在冲突活跃阶段被拘留和遭受虐待的个人的权利时,法院确实发现俄罗斯在 8 月 12 日之前就对这些人拥有管辖权。
其次,法院受Bankovic启发而采取的限制性司法方法,对动能使用武力的管 洪都拉斯资源 辖权仅限于第 2 条的实质性方面,即尊重生命权、避免不正当使用武力的义务。但法院一手拿走了什么,另一手还给了什么,即俄罗斯根据第 2 条负有程序义务,调查冲突活跃阶段可能非法使用致命武力的行为。正如我们将看到的,它在这方面的管辖权方法很难称之为清晰的典范,但它再次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实质性义务的限制,对欧洲国家对外军事干预具有重大影响。它对拘留问题和调查程序义务的立场是一致的。
因此,
在评估冲突活跃阶段使用动能武力(如炮击)的合法性时,不具备第 1 条规定的空间或个人模型的管辖权。
确实拥有管辖权(无论如何概念化),以便调查即使在冲突活跃阶段可能非法使用武力的行为。
自2008年8月12日之后直至几个月后其军队撤离时,确实拥有空间管辖权。
确实对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拥有管辖权(但不清楚其依据是什么),即使是在冲突活跃阶段。
简而言之,法院在此案中开辟的保护真空与Bankovic案之后的判例法中已经存在的真空相同——不受领土控制的动能武力使用。该案补充了Bankovic案的内容,即所涉武力使用不仅是空中轰炸(尽管也有这种行为),还包括地面战斗。但即使如此,补充内容也没有什么意义,因为区分空中轰炸和远程炮击无论如何都没有什么意义。而且,与Bankovic 案一样,该判决令人难以接受的原因不仅仅是法院得出的基本底线,还有它这样做的推理。让我们更详细地探讨一下这个推理。
(健康警告:这是一篇很长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