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从冲突的长远发展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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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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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从冲突的长远发展来看

Post by pappu6329 »

不管怎么说,仅仅违反战时法并不一定意味着一个国家不再行使自卫权。但这并不意味着违反战时法——甚至根本不构成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不能改变一个国家军事行动的战争性质,这尤其取决于军事行动的目的。再来考虑一下乌克兰和俄罗斯。想象一下,如果乌克兰的反攻奇迹般地有效,乌克兰很快就从俄罗斯手中解放了乌克兰所有领土(包括克里米亚)。想象一下,如果当时乌克兰军队胜利了,尽管俄罗斯呼吁停火,并放弃对乌克兰的任何领土要求,但他们仍向莫斯科进军。乌克兰根本没有违反战时法。这不是相关的战争问题。相关的战争问题是,即使在俄罗斯彻底失败后,乌克兰继续对俄罗斯进行武装回应是否符合自卫的必要性和比例性标准。在我刚才给出的假设中,乌克兰的回应最初是对俄罗斯的自卫,最终将演变为对俄罗斯的武装攻击,是的,俄罗斯将突然拥有自卫的合法权利。

因此,哈马斯 10 月 7 日行动的真正问题不在于它们是否违反了战争法(这一点显而易见)。真正的问题是这些行动是否仍然在战争必要性和相称性的范围内。即使有人接受哈马斯代表巴勒斯坦/巴勒斯坦人民采取行动,以防御以色列持续的武装攻击,人们怎么可能接受哈马斯 10 月 7 日的行动符合自卫的必要性和相称性要求?10 月 7 日的行动不仅杀死的以色列平民远多于士兵,而且平 丹麦资源 民是故意杀害的,而不是偶然杀害的。哈马斯行动的主要目的不是击退以色列对巴勒斯坦/巴勒斯坦人的持续攻击(无论如何定义),而是残酷地对待以色列平民并将其中许多人作为人质。 10 月 7 日的暴行不能被定性为战争自卫,因为它显然具有惩罚性目的,甚至无法想象满足自卫的必要性和比例性标准。如果哈马斯仅限于杀害以色列士兵,偶尔甚至故意杀害一些平民,作为行动总体性质的例外,这种评估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是,暴行是这次行动的全部目的。如果你想要一个国内法类比,如果有人在街上向我开枪,我向他们开枪还击,那就是自卫。但如果我随后去了他们家并杀死了他们的孩子,这就不是自卫了。人们会认为这一点几乎不需要解释。

因此,就像上述乌克兰胜利的例子一样,自卫不再是哈马斯所作所为的可行描述(如果曾经是的话)。以惩罚为主要目的和/或未能满足战争必要性和比例原则的自卫不再是自卫,而是攻击。以色列是否有权抵御这次袭击取决于我上面所考察的考虑因素,也取决于它自己是否遵守必要性和比例原则,我现在将谈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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