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联合国大会最近以 143 ,敦促“积极考虑”巴勒斯坦升级为正式成员的请求。也有人认为,即使巴勒斯坦不符合国际法规定的完全国家资格,但类似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待遇,巴勒斯坦在将国际性武装冲突法应用于加沙冲突时,应被视为在功能上等同于一个国家。事实上,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 2(3) 条中提到的“权力”概念有时被解释为包括准国家实体(或事实上的国家),例如解放运动(见此处,第 566 页)。尽管这些实体的国家地位仍受到一些国家的质疑,但这些实体在国际人道主义法 (IHL) 方面可被视为类似国家的实体,主要是因为它们具有足够的效力来适用和尊重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最发达的国际人道主义法规范(见此处,第 176-185 节)。这种功能性方法符合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精神,国际人道主义法通常优先考虑有效性。许多规范敌对行为的条款都体现了这一点,这些条款包含手段义务,因此以有效性考虑为基础,下文提到的占领的功能性定义也体现了这一点。
“双重分类理论”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详细阐述了这一理论,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在其逮捕令申请中以及国际刑事法院法官的几份判决中都暗中支持了这一理论(参见此处,第 726 段和此处,第 1184 页)。根据这一概念,当一个国家在未经另一个国家同意的情况下在其领土上对武装团体使用武力时,这种武力使用引发了两国之间的国际性武装冲突,这与干预国与武装团体之间的非国家 克罗地亚资源 性武装冲突相重叠。根据这一思路,加沙持续的敌对行动意味着同时存在两场武装冲突:以色列与巴勒斯坦国之间的国际性武装冲突,因为以色列在未经巴勒斯坦国同意的情况下在其领土上进行干预;哈马斯与以色列之间的非国家性武装冲突,因为军事行动针对的是非国家武装团体。
尽管某些学者支持这种“双重分类理论”(见此处,第 233 页),但也有人对此提出批评。有人批评说,很难确定哪些行为属于哪一种武装冲突。一些学者认为,干涉国(本例中为以色列)的所有行为都将受到国际性武装冲突法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法的约束(见此处,第 74 页)。这可能会导致荒谬的后果,特别是哈马斯士兵将同时成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武装团体成员和平民。两套法律的共同适用意味着哈马斯战士将受到保护,免受任何攻击。其他学者则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某些行为,例如仅影响武装团体成员的攻击(见此处,第 815 页和此处,第 842 页),前提是不会对任何其他人或事物造成损害。这在实践中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几乎不可能预见到袭击只会影响武装团体的成员。这些荒谬或站不住脚的后果导致一些作者拒绝双重分类理论,只保留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资格(见此处,第 434-452 页)。
“双重分类理论”的主要问题在于,它无可辩驳地推定,如果一个国家不同意另一个国家在其领土上开展军事行动,那么后者对前者就有敌意。换言之,巴勒斯坦当局不同意以色列的军事行动,必然意味着以色列对巴勒斯坦国的任何行为都有敌意。然而,这种敌意应该通过具体行动来客观化。例如,当外国军事行动仅针对哈马斯等武装团体,且军事行动仅限于该武装团体控制的领土时,显然不存在这种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