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理会没有义务尊重各国现有的条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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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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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理会没有义务尊重各国现有的条约义务

Post by pappu6329 »

一般而言,;事实上,宪章第 103 条明确规定这些义务从属于宪章规定的义务,包括安理会根据第七章规定的义务。安理会经常修改各国先前存在的条约义务:在第 748 (1992) 号决议中,安理会禁止利比亚行使《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审判其两名公民的权利;在第 687 (1991) 号决议中,安理会大大加强了伊拉克在《不扩散条约》下的义务,并实际上使其成为《生物武器公约》的缔约国,而伊拉克尚未批准该公约(Roberts ,1993 年);在第 1483 号和第 1546 号决议中,安理会通过立法命令宣布占领开始和结束日期,背离了《海牙章程》基于事实的占领开始和结束标准;并在第1816 (2008)号决议和其他决议中改变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盗行为的定义,即海盗行为仅发生在公海上。

改变或强加有效的条约义务是一回事,而安理会要求遵守原本无效的条约则是另一回事。那些认为安理会拥有此类立法权的人可能会指出结束波斯尼亚和科索沃冲突的协议,这两项协议都是由北约轰炸行动促成的(就科索沃而言,一名美国政府律师将此次行动描述为“将米洛舍维奇炸回谈判桌”的行为)。(福克斯,《人道主义占领》,第 179 页)。但这些案例实际上无济于事。塞尔维亚政府与科索沃解放军之间的冲突不是国际性冲突,塞尔维亚也没有对协议的有效性提出异议(Forlati,第 329 页)。在波斯尼亚,安理会此前曾 阿尔及利亚资源 支持北约轰炸塞族阵地(第 836 号决议(1993 年 6 月 4 日)),这意味着用于强迫达成协议的武力是合法的。

这个问题最终涉及安理会立法权是否存在限制,以制定其认为适当的措施来“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宪章》第 42 条)。一些人认为人权法本身对安理会具有约束力(卡迪案和杰达案的呼应),但这远非多数人的观点。塞雷娜·福拉蒂声称,只要不违反强制法规范,安理会就可以对各国实施协议。禁止大规模驱逐和赦免国际罪行不是强制法,因此这种说法充其量只适用于反吞并规范。

援引强制性规范来限制安理会行动得到了许多学者的支持。但它面临的问题是,安理会代表整个国际社会发言(《宪章》第 24 条),所有成员国都同意执行《宪章》第七章(第 48 条)的规定。因此,一项承认俄罗斯对乌克兰部分地区主权的绝对多数决议将引发人们质疑,禁止这种承认的规范是否“被整个国际社会接受和承认为一项不容任何减损的规范”。(《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53 条)。回想一下,波斯尼亚在 1990 年代偷偷声称,安理会对前南斯拉夫的武器禁运剥夺了它的自卫权,这是一项“固有的”且可能具有强制性的规范。

如果安理会权力受到强制法规范的限制,那么第七章决议显然无法解决违反强制法禁止吞并规定的和平协议。如果安理会不受此限制,那么决议可能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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