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欧洲人权公约》及其宪法基础(A. Randazzo 在卷边的简短论述,《欧洲人权公约》与《宪法》之间的基本权利保护》,Giuffrè,2017 年)
现在每个人都已经清楚,在当代宪法(以及其他学科)的背景下,(广阔且具有丰富影响的)领域的迅猛发展所带来的复杂问题,具有客观的核心地位,甚至可以说是不可或缺性。中心性至少在两个层面上得到重视:一方面是“内部宪法”层面,本质上是通过艺术的修订。 117 c. 1 成本。2001 年,以及从 2007 年开始的不断的法律演变;另一方面,这是欧洲的(但在这种情况下,也不可避免地会对国家法律体系产生影响。
在所谓的《欧洲人权公约》体系的“前台”上也是如此——该体系的作用首先由于监管变化而显著增长,特别是从第 14 号议定书开始。 11,但同时也是斯特拉斯堡法院和部长委员会实践中其他非常重要的创新的结果——以及在共同体(现为欧洲 巴拿马号码数据 统一体)方面,主要是与2000年宣布的联盟基本权利宪章以及2009年生效的联盟基本权利宪章有关。
这种日益广泛的认识,加上对相关问题的某种无可否认的迷恋,最近吸引了大量学者对这些问题进行关注。正如 A 所观察到的。我们想在这里简要地提请大家注意的是,“在这个研究领域,人们已经投入了大量的墨水,因此这个领域已经变得非常深入;可以说“一切与 一切的反面”都已经说完了。
事实上,尤其是近年来,无数的作者试图系统地甚至偶尔地(通常是通过对特别重要的裁决的判决进行记录)探索这一领域,他们或多或少地具备一定的能力,并且分析深度也各不相同;有时甚至——人们不得不谦虚地观察(并且平静地面对并充分进行自我批评,因为责备可能会回到发件人身上,或者至少回到他们的一些页面上)——以一种有些草率和肤浅的方式,更不用说即兴的了。
那么,关于 A. Randazzo 的著作《欧洲人权公约与宪法之间的基本权利保护》可以提出的第一个观察是(Giuffrè,2017)它绝对不属于那种草率、肤浅或即兴的干预,这种干预以即兴的、可以说是非语境化的方式关注广泛主题的这个或那个方面,不时出于偶然原因而选择这些方面(也许仅仅是为了在作出某些特别相关的决定时“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