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层面,还需要提及第 286/98 号立法法令第 10-ter条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该义务不仅规定确保救援,还规定将进入该国领土的人员送往适当的援助中心,即使他们是非正常入境或在海上救援行动后入境的(有关该主题的更多信息,请参阅 F. Vassallo Paleologo,超国家法和国内法中的海上救援义务,载于Questione Giustizia,第 2/2018 号 。
提供援助的义务不能仅限于简单地将获救人员带上船,,还要求将他们送往最近的安全港口。如果一些国家没有按照第 20 条的规定履行合作义务,允许处于危险中的人员在安全港口登陆,则应立即停止这种行为。 3.1.9. SAR 公约的规定,这“并不免除意大利的责任”,因为“正是救援义务的“普遍性”和人道主义性质,排除了一个国家不遵守义务可以成为另一个国家不遵守义务的理由(1969 年《维也纳公约》第 60.4 条)”(见 E. Cannizzaro、P. De Sena、R. Pisillo Mazzeschi 的信函“在海上获救的人都是“遇船难者””并有权在安全的地方下船”,载于《晚邮报》,2019 年 7 月 3日。
总之,“非人道作为一种可以容忍的因素,早已进入了移民问题的公共讨论中”(见 L. Masera,《海上救援的罪名:我们必须屈从于非人道吗?》,载于《正义问题》,第 2/2018 号 [,鉴于本案所涉及的平衡背景脆弱,欧洲 巴基斯坦号码数据 人权法院要求对 Sea Watch 3 号船上的人员采取的预防措施,本应是保护上诉人基本权利不可或缺的工具。
我觉得特别难以理解的是,与这种果断的积极扣留付款方式相反,在 CNMC 决定公布后,ADIF 将合同授予了一些竞争侵权者。而且合同数量不少,金额也不小。事实上,ADIF 已经授予了 280 多个合同,总价值接近 3 亿欧元。
因此,ADIF 在授予公共工程合同方面基本上照常行事,既忽略了 CNMC 暗示的相当直接的合同禁止自动性论点——尽管基于对国内法的复杂而相当牵强的解释(第 9/2017 号法律第 72(2) 条),更重要的是,忽略了 2014/24/EU 指令第 57(4)(d) 条中的自由裁量排除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