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另一方面,立法者必须防止个人在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时受到个人以外的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影响,必须根据现有的信息和科学知识(Rn. 238)来调整他们的行动,意识到没有经验数据能够证明通过刑事制裁的替代措施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的生命。
然而,在“生命终结”领域对个人自由的限制必须被取消,个人造成的后果与给社会带来的利益没有合理的关系(Rn. 265)。
最后,参考部分宪法不当行为,根据第 71 条,违反“旨在协助自杀的自然人和组织的基本权利”进一步确定了宪法不合法性 。基本法第 12 条(“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或者其次是前述第 13 条。 2(2)(承认“人格自由发展的权利”)(Rn. 306-320;另见所引F. Lazzeri的著作)。
3. 澄清这一点之后,作者打算强调与“附近的”Cappato 案的类比和不同之处。关于前者,首先应该指出的是,该命令还n. 2018 年第 207 号法律为人类尊严类别的新含义铺平了道路,与该判决所确立的含义相反。 n. 2019 年 摩洛哥号码数据 第 242 号法令,尽管其结构与前一项法令的“精神”相一致,但“对患者尊严的提及消失了”(再次参见M. D'Amico在第 292 页上的观点),因为“与自主权相矛盾的生命保护与以个人尊严为价值中心的社会形象相抵触”(第 277 号法令);不仅如此,正如学说中所述,不能排除该裁决将丰富意大利宪法法官“在未来的附带判决中的评估视野——考虑到在第 242/2019 号判决之后,关于生命终结主题的各种问题仍然存在”(F. Lazzeri说)。
同时,如果无条件的自决权是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裁决的核心,那么在裁决中n. 2019 年 242 号法律中留给患者自决的具体空间必须处理法官所施加的限制(参见M. D'Amico,第 297-300 页)。
其次,可以回顾宪法法院的辩论程序,根据该程序,在判决第 6 点所审议的案件中, n 2019 年第 242 号“[…]因此,是否遵从患者的要求取决于个别医生的良心”;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确认了自杀权的存在,并且与此相关的是国家有义务消除每个人自由表达个人身份的障碍,但它最终确认,不存在协助自杀的请求权(第 342 条)。
第三,关于以预防的方式促进姑息治疗,与宪法法院在第14号判决中所述类似。 2019 年第 242 号法律,其中第 5 点规定,“在适合消除痛苦的情况下,获得姑息治疗往往实际上有助于消除患者想要离开生命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