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他们2019 年发布的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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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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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他们2019 年发布的给

Post by roseline371274 »

然而,从普通法的角度来看,这是一个更值得怀疑的选择,这是在 Facebook 的本土美国接受教育的律师的观点。最有趣的是,美国斯坦福法律与政策实验室正是建议采用这种解决方案“以保护董事会成员的审议”,但没有进一步阐述此事(Facebook 内容审查委员会的建议第 5 页和第 36页)。人们可能想知道,选择匿名决策是否证实了监督委员会的非司法性质,或者代表了对民法裁决方式的偏好。

专家组的秘密组成可能会被视为不利于透明度,尽管五名成员中有四名是由自动化系统随机分配的,从而减轻了这一问题(章程第 1 条第 3.1.3 节)。第五名成员应来自案件发生的地区(章程第 3 条第 2 节),但如果来自该地区的成员更多,则该成员也应随机分配。与此相关,可以说,这是一个奇怪的现象:尽管宣称要确保组成多元化(《宪章》第 1 条),但目前监督委员会成员中有四分之一(20 名成员中的 5 名)来自美国。即使假设自动分配系统能确保小组的地区多样性,从数学上来说,每个小组都很有可能包括一名来自美 日本号码数据 国的成员。然而,鉴于专家组成员的保密性,我们无法确切知道这一点,这会损害董事会的可信度及其追求多元化的严肃性。

仍然与决策的透明度相关,Facebook 采用的另一个独特解决方案是允许董事会披露异议,但不破坏评审团的匿名性。从比较的角度看,匿名司法异议并不完全是新鲜事物,但绝对是例外。希腊的解决方案值得特别提及。有趣的是,希腊法院对异议的匿名性还伴随着另一项独特规则,即强制披露异议(该规则载于希腊宪法第 93(3) 条)。然而,对于监督委员会成员而言,并没有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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