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对 CILFIT 原则的“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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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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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对 CILFIT 原则的“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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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10 月 6 日,欧洲法院(大审判庭)对意大利管理联盟案(C-561/19)作出判决。法院在其裁决中,回归了CILFIT 的判例,即根据第 14 条,国家终审法院提交案件的义务(及相关例外)。 267 TFEU,本质上重申了该条款并做了两处更正。然而,如果不结合总检察长博贝克的结论来理解,就无法理解这项裁决的意义,博贝克曾提出对CILFIT原则进行全面修订的建议。

 该判决源于意大利国务委员会的提交:在主要诉讼期间,后者已经向法院提出了初步提交;在后者作出裁决后,当事各方对欧洲法律的解释提出了进一步质疑,要求国务委员会进行新的初步审理。后者认为法院已经回答了一些问 匈牙利 数字数据 题,而其他问题尚未回答,因此将后者提交法院,但首先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即使在诉讼程序的后期阶段当事人已经提出要提交的问题的案件中,终审法官是否需要进行初步提审。 

事实上,根据法院的判例法,对国家法官提出提交的权力(以及义务)进行程序限制是合法的,这符合程序自主的原则,前提是这些限制尊重等同性和有效性原则(参见最近的欧洲法院 2017 年 3 月 15 日的法院判决,C-3/16,阿基诺):也就是说,前提是这些限制不是专门参考根据第 14 条的初步提交而制定的。 267 TFEU,但也适用于基于违反国内法而提出的类似上诉(例如,在意大利,涉及偶然的合宪性问题),并且前提是这些上诉不会使行使欧洲法律体系所赋予的权利在实践中变得过于困难(见判决第 60-64 段)。另一方面,正如总检察长在其结论(第 28 段)中所指出的,此类限制的可接受性(如有规定)并不意味着其必要性,因为相反,国家法官完全可以自由地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只要该问题尚未定义)向法院提交他们认为与解决案件相关的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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