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性问题本质上涉及宪法化与日益普及的规范冲突解决技术之间的关系,例如美国的比例原则、制衡原则和严格/中度审查原则,而不是
“权利至上模式”。宪法化进程涉及创造丰富多样的权利,这些权利在法律体系中受到更高程度的保护。另一方面,宪法化提出了权利之间以及权利与民主机构可以和/或必须采取的一系列政治行动(“政策”)。权利(及其保护的利益)的重要性与非宪法保护的利益的权重成反比。当权利成为对抗功利主义和福利主义利益和理由的“王牌”时,任何以保护其他相互竞争的宪法权利(包括通过适当援引国家紧急状态而受到宪法保护的权利)以外的理由对权利进行限制或推翻的行为,都会改变权利的本质。
1982 年加拿大宪法在第一部分中解决的就是这个问题,其中声称“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保障其中规定的权利和自由,但仅限于自由民主社会中法律规定的合理限制”。权利概念的争论
焦点在于,权利的门槛应该设在哪里,如何从实质上界定界限的合理性。 FC 辩称,宣布国家紧急状态和 POE 的条件没有得到满足,因为它们基于“对政府当时所知情况的夸大”(¶248),并且“骚扰渥太华市中心的居民、工人和企业主 孟加拉国号码数据 以及普遍侵犯在那里和平享受公共空间的权利,虽然非常令人反感,但并不构成严重暴力或严重暴力威胁”(¶295)。 与此同时,FC 认为,为了维护对《宪章》所保障的权利的限制,必须有一个足够重要的“紧迫和实质性目标”来证明推翻宪法保护的权利是合理的。然而,FC 认为,违反宪章的行为不合理,不是因为目标值得怀疑(“双方对于政府颁布这些措施是否有紧迫而实质性的目标并没有真正的争议”,第 351 段),而只是因为所采取措施的不足。如果 FC 的论据确凿,那么在国家紧急状态被启动时,对于受保护的相互竞争的宪法权利,似乎出现了一个合乎逻辑但相当矛盾的合理性下限:骚扰和侵犯公共空间的愉快享受是特朗普言论自由的论据,尽管“政治言论被赋予
最高级别的保护”(第 345 段)。所有这些问题,包括上诉法院的援引和 POE 的声明的合法性,都将成为政府对法院裁决提出上诉的
核心,并且,如果有必要,将在未来几个月内在最高法院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