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合规性和有效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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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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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合规性和有效性审查

Post by pappu6329 »

提供信息是国际环境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可以确保监测缔约方寻求解决的问题(就气候制度而言,即温室气体排放),也可以审查缔约方对其承担的实质性义务的遵守情况。似乎值得进一步思考《巴黎协定》设立的审查机制究竟有哪些新内容,以及为什么这很重要。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报告和审查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根本性的缺陷。首先,缺乏一个标准模板来报告缔约方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承诺行动,这妨碍了各方努力之间的比较。其次,没有机制来调整缔约方的承诺行动并随着时间的推移“提高”目标。第三,发展中国家在履行其日益增加的报告义务方面举步维艰,因此需要专门的援助和能力建设。

《巴黎协定》建立并扩展了气候制度下现有的审查程序,有可能解决这些不足之处。首先,该协定启动了一套规则 沙特阿拉伯 WhatsApp 号码 的制定,以规范缔约方的信息报告(《巴黎协定》第 4.13 条和第 1/CP.21 号决定,第 31 页)。透明度能力建设倡议旨在支持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履行其加强的透明度义务(第 1/CP.21 号决定,第 85 页)。最重要的是,《巴黎协定》引入了一个非分叉的执行情况审查程序(第 13 条),它将建立在现有审查安排的基础上并取代现有审查安排(第 1/CP.21 号决定,第 99 页)。

这一审查程序与《巴黎协定》(《巴黎协定》第 15 条)规定的“以专家为基础”、“促进性”、“非对抗性”和“非惩罚性”遵守机制之间的关系尚待确定。该协定的文本并未表明专家审查人员是否能够在新成立的遵守委员会面前独立提出遵守问题。然而,存在一个为所有缔约方而不是仅为发达国家考虑遵守问题的机制本身就是气候制度的一大创新。

尽管这一遵守机制的细节尚待确定,但显然它将遵循所谓的管理模式,而非执行模式(Bodansky,《国际环境法的艺术与技巧》,236)。换句话说,《巴黎协定》的遵守委员会的目标并不是“强制遵守”并对缔约方实施制裁,而是通过促进缔约方协商、合作和同侪压力来“鼓励遵守”。这种遵守方法在国际环境协定中占主导地位。在这方面,《巴黎协定》似乎将 Vinuales 所说的基于信息的技术和不遵守管理放在了连续统一体上,而遵守情况审查代表了审查缔约方履行其义务情况的最后阶段。

最后,各方的行动是否符合《巴黎协定》规定的 2°C 目标将通过所谓的盘点活动定期进行评估,这至少在理论上将有助于促使各方调整其行动(《巴黎协定》第 14.3 条)。这一过程在实践中如何发挥作用还有待观察。然而,与 2013-2015 年审查中缺乏提高雄心的手段相比,这次全球盘点可能是一个明显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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