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一些国内法案承认太空资源的产权并不意味着这种占有在国际上是合法的。正如 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 (COPUOS) 法律小组委员会上次会议 (2018 年 4 月 9 日至 20 日)上的辩论所表明的那样,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和争议将继续存在。英国广播公司 (BBC) 最近的一份报道 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希望“学习卢森堡的法律技巧”。卢森堡法案草案第 1 条 规定,“太空资源能够根据国际法被占有。”当被要求对草案发表意见时,最高行政法院 抗议说法律是不确定的。作为回应,议会只是从最终文本中删除了对国际法的提及(“太空资源容易被占用”,句号),认为占用太空资源根据《民法典》和自然法原则是合法的,但国际法并未明确禁止(点击此处 了解全文)。无论这一论点有多少法律技巧,它都无法解决国际法的不确定性。
《月球协定》第 11(1) 条规定“月球及其自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遗产”,(该协定也适用于太阳系内除地球以外的所有其他天体)。关于《月球协定》第 11(3) 条是否禁止私人占有一直存在争议:由于它排除了对“ 现有自然资源”的“财产”,因此可以反驳说, 对收集的资源提出财产要求是合法的。尽管如此,《月球协定》只获得了不超过 18 个批准,而且没有一个航天国家签署该协定。尽管在过去五年中(土耳其、沙特阿拉伯、委内瑞拉和亚美尼亚加入),该协定缔约方的数量增长速度快于旧《外层空间条约》缔约方的数量,但据称,普遍的法律标准通常都是从后者中得出的。东正教条约拥有 107 个缔约国,仍然是法律制度的基石。然而,它所包 法国 WhatsApp 号码 含的原则的含义仍然存在争议。东正教条约第二条规定,太空“不得通过主权主张、使用或占领或任何其他方式被国家占有”。它明确排除了主权,但私有财产呢?
尽管《外层空间条约》没有明确排除私有财产,但人们经常认为,它所编纂的对主权的禁令必然会排除私有财产,因为——这种观点认为——任何财产权都无法在主权的保护屏障之外得到有效主张和执行。而且由于外层空间禁止主权,财产也将被禁止。然而,这种对外层空间财产/主权关系的理解并不令人信服,除非一个国家滥用承认房地产或授予天体采矿特许权的明显案例。
首先,除了房地产之外,还有其他形式的财产。如果外太空的法律地位与地球上的公海相似,如果开采小行星就像在公海捕鱼一样,那么获得太空资源的产权就不需要主权调解。美国和卢森堡通过的太空资源法案承认各自领土内的产权;它们并不代表国家在外太空的主权。
但应当指出的是,正是太空法本身使得某种形式的主权调解具有强制性。太空条约第六条是 20 世纪 60 年代出现的法律制度支柱之一,该条规定,“非政府实体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活动,必须得到条约相应缔约国的授权和持续监督。”基于此,有人可能会争辩说,如果一个国家根据太空条约第六条强制行使管辖权,许可在某个天体上进行采矿作业,则该国家必然会采取一项行动 — — 授予领土范围内的特许权 — — 这就以主权特权的主张为前提,至少对于获得许可的地外土地而言。但事实并非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