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第 (1) 款允许的行为以及第 (2) 款允许的方法获得的信息,如果第 (1) 或 (2) 款(视情况而定)所述的人可以向其他人提供,提供此类信息或方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独立创建的计算机程序与其他程序的互操作性,并且这样做不构成违反本标题或违反除本节之外的适用法律。
在本小节中,术语“互操作性”是指计算机程序之间交换和使用信息的能力。
因此,《版权法》在版权所有者的专有特权与他人技术进步的权利之间取得了平衡。法律中的豁免允许采取“必要”步骤和存档副本。因此,如果认为有必要实现“互操作性”,它允许进行逆向工程。逆向工程,特别是在软件方面,可以帮助更好地了解其工作原理并检测和修复错误和其他恶意软件。
以基瓦尼石油公司为例。 v. Bicron Corp.,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商业秘 土耳其商务电子邮件列表密法不能消除“公平和诚实的发现”,例如逆向工程。
再次,在 Bonito Boats, Inc. v. Thunder Craft Boats, Inc.,SC 宣布“公众仍然可以自由地通过国内的逆向工程产品发现和利用商业秘密”,从而裁定支持逆向工程。在公共领域或通过独立创作。”
在德克萨斯州和加利福尼亚州等州,法律允许逆向工程。但违反保密协议 (NDA) 的逆向工程是可以接受的。因此,如果您正在寻求受到合同限制的技术,最好在采取进一步行动之前寻求律师的建议。
数字千年版权法 (DMCA)
1998年生效的DMCA实施了1996年以来的两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条约,即《WIPO版权条约》和《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