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基米近年来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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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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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基米近年来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Post by pappu6329 »

我们在 2016 年跨大西洋国际研讨会上联合撰写的博客系列的第二篇博文“武装冲突中的公平审判保障”——由Monica Hakimi(密歇根法学院)撰写,现已在Lawfare上发布。

以下是一个示例:

(NIAC) 的公平审判保护受到的关注远少于针对目标锁定和安全拘留的保护。毫无疑问,这是因为公平刑事审判的基本轮廓通常没有争议。然而,它们提出了许多有趣的问题。在这里,我描述了当前的法律状况,并指出了一些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A. 监管框架

相关条约法可以简明扼要地列出。四项日内瓦公约、两项附加议定书和人权法都 科威特资源 要求刑事审判必须公正。每项文书的具体措辞和要求各不相同,但关键参数相似。(相关条款为日内瓦公约第 49 条;日内瓦第二公约第 50 条;日内瓦第三公约第 84、86、99、102-08 条;日内瓦第四公约第 5、64、66-75、117 条;共同第 3 条;美洲人权公约第 75 条;美洲人权公约第 2 公约第 6 条;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4 条。)简而言之,法院必须:(1)独立;(2)公正;(3)为被告提供基本保障。如果法院能够在不受不当外部干涉的情况下开展业务,则法院是独立的。如果法院的裁决基于面前的证据,不偏向任何一方,则法院是公正的。

共同第 3 条并未列出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刑事被告的具体保障;它只是要求被告享有“文明人认为不可或缺的一切司法保障”。其他条约规定则指明了这些保障可能是什么。适用于国际冲突的条款、第二附加议定书(管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一部分)和人权法均要求:(a) 无罪推定,(b) 及时通报罪行,(c) 根据法律规定的个人责任和罪行提出指控,(d) 辩护方式,(e) 出庭受审,(f) 不自证其罪的权利,以及 (g) 通知补救措施。国际冲突条约规定和人权法还列出了其他三项保障,但具体管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条款中没有列出:(h) 审判不拖延,(i) 公开诉讼,以及 (j) 不双重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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