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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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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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Post by pappu6329 »

首先,在不破坏伊拉克国家统一与领土完整的条件下适用1926年条约,并不是作为国际边界条约的1926年条约的规定。其次,对第6条进行广义解释以赋予伊拉克领土军事干预的权利,不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实际上这种解释也不符合条约第6条用语的通常含义。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应依条约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所应具有的通常含义,善意解释”(第31条第1款)。正如肖所言,“……对国际法中条约的任何真正解释,都必须考虑到协议的所有方面,从所使用的措辞到缔约方的意图以及具体文件的目标。不可能完全排除这些要素中的任何一个”(《国际法》,第7版,2014 年,第 676 页)。从这个角度来看,说 1926 年《条约》第 6 条的规定允许缔约国对彼此的内政进行军事干预是不准确的,因为国家之间的边界条约是在相互尊重缔约方主权和各自权利与利益的基础上签署的。这意味着边界条约不能被广泛解释为有利于条约一方的条款。简而言之,对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的边界条约中预见的条款进行广泛解释可能会导致它们超越国际规范。

然而,土耳其对摩苏尔进行军事干预侵犯伊拉克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行 哈萨克斯坦资源 为可以放在某些政治理由的背景下讨论。土耳其官员称,土耳其在与库尔德工人党和伊斯兰国作战的同时,寻求保护其在摩苏尔(伊拉克北部)的经济和政治利益。从政治上讲,摩苏尔对土耳其来说非常重要,不仅因为伊斯兰国在伊拉克领土,而且库尔德工人党在该地区的存在确实威胁到土耳其在土耳其-伊拉克边境地区的国家安全。有证据表明,库尔德工人党进入辛贾尔与伊斯兰国作战,作为辛贾尔抵抗力量,在摩苏尔以西的辛贾尔建立了事实上的军事行政机构(见 Chulov/Hawramy,“库尔德武装进入辛贾尔打击伊斯兰国”)。实际上,土耳其的主要担忧是库尔德工人党填补伊拉克北部可能出现的任何权力空白。换言之,虽然辛贾尔从伊斯兰国的占领下被解救出来,但伊拉克中央政府仍然无权管理该地区。

从法律角度来看,正如国际法院在科孚海峡案中指出的那样,“所谓的干预权是武力政策的表现,这种政策在过去曾导致极其严重的滥用,在国际法中是没有立足之地的”(科孚海峡案,1949 年 4 月 9 日判决:国际法院报告(1949 年),第 35 页)。因此,独立国家之间相互尊重领土完整和主权是国际关系的基础。然而,从政治角度来看,土耳其作为一个 40 多年来一直遭受库尔德工人党分裂主义武装分子恐怖袭击的国家,对摩苏尔进行军事干预可以说是正当的。但在本案中,国际法却完全禁止在任何情况下进行此类干预。更为严重的是,伊拉克政府对于侵犯伊拉克主权、占领辛贾尔领土的库尔德工人党却无能为力。简而言之,库尔德工人党在伊拉克的势力加强意味着土耳其的国家安全必然会受到更大威胁。从这个角度看,乍一看,土耳其基于自卫权对伊拉克进行军事干预,由于东道国伊拉克无力也不愿制止非国家武装团体的威胁,是正当的。然而,正如国际法院所言,“习惯国际法中没有任何规则允许另一个国家根据其对局势的评估行使自卫权”(见《尼加拉瓜境内和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和准军事活动(尼加拉瓜诉美国)案》,实体问题,国际法院 1986 年判决报告第 195 段,第 104 页)。这意味着国际法院同样不接受“不愿意”或“不能”理论,换言之,它只是一种在国际习惯法中没有依据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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