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首席执法官,我敏锐地意识到,澳大利亚使用致命武力只能作为最后的手段,只能用于直接保护人类生命,并且只能符合国际法。
我认为,正如大家普遍承认的那样,在伊斯兰国中,我们面对的敌人根本没有任何明显的法治观念,当然也没有国际人道主义法观念。
正因如此,澳大利亚坚持这些规范的决心才显得更为重要。我们坚定不移地遵守法治,我们愿意解释、阐明和捍卫我们作出决定和进行审判所依据的国际法律原则,这些是我们与敌人的区别之一。这些也赋予我们的事业以道德力量和法律权威。
国际法不应被仅仅描述为对国家行为的一套约束。它的意义远不止于此。当我们坚定地遵守基于国际规则的秩序时,法律的“明智约束”(用约翰·麦克阿瑟·马奎尔教授的话来说)为国家的行为提供了合法性。它们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当我们遵守这些约束时——我们明确地这样做,因为我们准备阐明、解释和辩护的原因——我们表明我们在国际舞台上的行为是有原则的。只有当我们以有原则的方式行事时,我们才能希望我们的行为受到尊重并被视为合法和正当的。这种合法性对我们这样的西方自由民主国家来说更为重要。
然而,,无视不断变 约旦资源 化的现实。在应用这些规则和规范时,我们必须特别注意战争手段和方法的快速变化。
正如我所说,并非所有安全威胁都会引起武力和自卫的问题。澳大利亚将继续与合作伙伴的执法和安全机构合作,以与战争权无关的方式应对外国威胁。在必要时,澳大利亚将作为最后手段,对即将发生或实际发生的武装袭击使用致命武力。
当我们到了最后关头,当生命受到威胁,当我们别无选择只能拿起武器时,我们是从法律权威和道德力量的角度来这样做的。因为我们周围矗立着国际法律秩序的伟大大厦:我们为建立这个大厦付出了如此多的努力——今晚,我重申澳大利亚政府对这一法律秩序的深刻和持久的承诺。我感谢昆士兰大学法学院的热情款待,为我提供这次机会。
[1]英国司法部长杰里米·赖特 QC MP于 2017 年 1 月 11 日在国际战略研究所就“现代自卫法”发表演讲
[2]摘自1841 年 4 月 24 日的便条
[3]总理马尔科姆·特恩布尔议员,《国家安全反恐声明》,2016 年 9 月 1 日
[4]联合国高级别小组报告,《更大的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联合国文件 A/59/2005,[124]‑[125]。
[5]澳大利亚(2015 年 9 月 9 日,S/2015/693)、美国(2014 年 9 月 23 日,S/2014/695)、加拿大(2015 年 3 月 31 日,S/2015/221)、土耳其(2015 年 7 月 24 日,S/2015/563)、联合王国(2015 年 9 月 7 日和 2015 年 12 月 3 日,S/2015/688 和 S/2015/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