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草案涉及武装冲突
Posted: Tue Mar 25, 2025 3:11 am
关于有组织的武装团体,特别报告员指出,如今,他们能够通过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承担国际义务的想法已被广泛接受(第 51-53 段)。然而,当谈到直接承担国际责任的可能性时,她得出了与2014 年国际法协会关于非国家行为者的报告相同的结论——“[有组织的武装团体] 的直接责任机制似乎充其量只是一种新生的理论”。虽然我们同意这仍然是一项新兴的国家实践,但关于此事的原则草案将有助于澄清有组织的武装团体发展的法律框架,并有助于建立更透明、更合法的问责制度(关于这一点,请参阅Annyssa Bellal)。
以下是与NIAC相关的新通过的原则草案的简要概述。
(i) 关于人类流离失所问题的原则 8 草案
原则草案 8 包含作为第一部分的建议起草的关于人类流离失所的规定。该规定明确概述了流离失所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密切联系,并得到了联合国难民署环境准则和 2009 年《坎帕拉公约》等的支持。尽管该原则草案不具约束力,但它对非国际性移民来说是一个积极的发展,因为据报道,非国际性移民造成了“最重要的流离失所影响”(第 40 段)。
(二)关于企业尽职调查的原则 10 草案
环境和私营部门活动的交叉点,并规定:
各国应采取适当的立法和其他措施,确保在其领土内或从其领土经营的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在武装冲突地区或武装冲突后局势中采取行动时,在保护环境(包括保护人类健康)方面尽职尽责。这些措施包括确保以环境可持续的方式购买或获取自然资源的措施
该原则的主旨是鼓励公司注册地或所在地的国家履行保护环境和人类健 印度尼西亚资源 康的尽职调查义务。这一原则的基础是一系列规范框架,这些框架被描述为“自愿的”(第 30-35 段),但也是强制性的,且仅在美国(第 35 段)和欧盟(第 36-7 段)中被确定为范围有限。因此,该条款已被起草为适用于冲突所有阶段的建议。
(三)关于企业责任的原则 11 草案
该原则敦促各国加强获取适当程序的渠道,以确保企业能够对环境损害承担责任。此外,各国应确保责任也可以归咎于 实际控制运营的企业实体。因此,该原则草案不仅巩固了对企业活动的域外管辖权,也巩固了对经济一体化企业的管辖权。
各国应采取适当的立法和其他措施,确保在其领土内或从其领土经营的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因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包括与人类健康有关的损害)、在武装冲突地区或武装冲突后局势中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此类措施应酌情包括确保公司或其他工商企业在其实际控制下经营的子公司造成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措施。为此,各国应酌情提供充分有效的程序和补救措施,特别是针对此类损害的受害者。
该原则被置于第一部分,作为对各国的一般性建议。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原则草案 10 和 11 不具有约束力,但它在全体会议上引起了广泛评论。一方面,一些国际法委员会成员对其法律和政治影响的程度、其规定性以及许多国家不愿接受民事案件中广泛的域外管辖权表示怀疑。另一方面,其他人则对此类原则表示欢迎并强调其重要性,但略作了修改。因此,原则草案得以保留,但措辞有所改变。例如,报告中提出的原始措辞(“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已被“适当的……措施旨在确保”的概念所取代,这意味着其规范价值较低。
以下是与NIAC相关的新通过的原则草案的简要概述。
(i) 关于人类流离失所问题的原则 8 草案
原则草案 8 包含作为第一部分的建议起草的关于人类流离失所的规定。该规定明确概述了流离失所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密切联系,并得到了联合国难民署环境准则和 2009 年《坎帕拉公约》等的支持。尽管该原则草案不具约束力,但它对非国际性移民来说是一个积极的发展,因为据报道,非国际性移民造成了“最重要的流离失所影响”(第 40 段)。
(二)关于企业尽职调查的原则 10 草案
环境和私营部门活动的交叉点,并规定:
各国应采取适当的立法和其他措施,确保在其领土内或从其领土经营的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在武装冲突地区或武装冲突后局势中采取行动时,在保护环境(包括保护人类健康)方面尽职尽责。这些措施包括确保以环境可持续的方式购买或获取自然资源的措施
该原则的主旨是鼓励公司注册地或所在地的国家履行保护环境和人类健 印度尼西亚资源 康的尽职调查义务。这一原则的基础是一系列规范框架,这些框架被描述为“自愿的”(第 30-35 段),但也是强制性的,且仅在美国(第 35 段)和欧盟(第 36-7 段)中被确定为范围有限。因此,该条款已被起草为适用于冲突所有阶段的建议。
(三)关于企业责任的原则 11 草案
该原则敦促各国加强获取适当程序的渠道,以确保企业能够对环境损害承担责任。此外,各国应确保责任也可以归咎于 实际控制运营的企业实体。因此,该原则草案不仅巩固了对企业活动的域外管辖权,也巩固了对经济一体化企业的管辖权。
各国应采取适当的立法和其他措施,确保在其领土内或从其领土经营的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因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包括与人类健康有关的损害)、在武装冲突地区或武装冲突后局势中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此类措施应酌情包括确保公司或其他工商企业在其实际控制下经营的子公司造成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措施。为此,各国应酌情提供充分有效的程序和补救措施,特别是针对此类损害的受害者。
该原则被置于第一部分,作为对各国的一般性建议。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原则草案 10 和 11 不具有约束力,但它在全体会议上引起了广泛评论。一方面,一些国际法委员会成员对其法律和政治影响的程度、其规定性以及许多国家不愿接受民事案件中广泛的域外管辖权表示怀疑。另一方面,其他人则对此类原则表示欢迎并强调其重要性,但略作了修改。因此,原则草案得以保留,但措辞有所改变。例如,报告中提出的原始措辞(“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已被“适当的……措施旨在确保”的概念所取代,这意味着其规范价值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