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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了为什么从国际法适用于网络领域的

Posted: Mon Mar 24, 2025 10:27 am
by pappu6329
中立法也表明,将传统战争背景下形成的规则应用于当代网络空间环境存在挑战,因为其中许多规则是专门针对陆地、海洋和空中领域量身定制的。例如,关于中立的一项基本总体规则——中立国领土不可侵犯——在陆地领域,禁止转移部队或弹药护航队;在海上 ——军舰可以在领海内通行;而在空中,这种通行则受到每个中立国的自由裁量权或限制。鉴于这些差异,尚不清楚该规则是否以及如何适用于网络空间。

这些只是例子,一般性表述转变为约束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实际行为的具体法律规则并不总是那么容易。

因此,以色列国迄今为止基本上没有就特定规则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发表具体声明。这并不是说我们不持任何立场——事实上,我们在联合国政府专家组和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等论坛上一贯肯定国际法适用于网络空间。与此同时,在过去几年中,我们逐渐形成和发展了我们对一些与网络行动有关的当代问题的看法。这是一个细致而微妙的过程,需要进行彻底的法律和实践研究,仔细考虑多种观点,并评估潜在影响。

考虑到所有这些挑战,在今天的演讲中,我想与大家分享我们迄今为止就适 香港资源 用于网络行动的国际法(特别是与武装冲突有关的国际法)得出的一些见解。我希望这将有助于当前该领域的法律讨论。

战争权
首先,我将讨论几个有关战争权的关键问题。首先,这一点已经得到许多人的认可,即《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关于国际关系中“不得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的习惯性禁令显然适用于网络领域。

我们与各国一样,都支持这样的观点:如果网络行动预计会造成物理损害、伤害或死亡,则可构成使用武力,如果以动能手段造成,则可构成使用武力。例如,侵入另一个国家的铁路网络计算机,并以预计会导致列车相撞的方式对控制系统进行编程,可构成使用武力。与任何与网络领域有关的法律评估一样,随着该领域的实践不断发展,可能还有进一步研究的空间,即未造成物理损害的行动是否也可构成使用武力。

第二,当国家或非国家行为者在网络领域使用武力可被视为实际或即将发生的武装攻击时,受攻击的国家可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固有自卫权采取行动。当然,行使这一权利必须遵守必要性和比例性等习惯原则。

最后,根据自卫权,针对通过网络手段进行的武装攻击使用武力,可以通过网络手段或动能手段进行;正如针对动能武装攻击使用自卫武力,可以通过动能手段或网络手段进行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