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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前类似情况下的案件中

Posted: Mon Mar 24, 2025 4:27 am
by pappu6329
法院对此类声明可能产生的后果略为谨慎和注意。例如,塞浦路斯诉土耳其案的情况可以在此进行比较。该案确定土耳其当局似乎并未完全改变北塞浦路斯的法律体系,这可以将此案与乌克兰诉俄罗斯案区分开来,在该案中,俄罗斯法律完全取代了乌克兰法律。话虽如此,在塞浦路斯诉土耳其案中,欧洲人权法院在得出结论认为北塞浦路斯法庭“依法设立”后发表了一般性声明:

法院认为,任何其他结论都会损害希族塞浦路斯人社区的利益,并会导致该社区的个人失去对私人或公共机构的诉讼原因进行裁决的机会。在这方面,值得注意的是,证据证实希族塞浦路斯人已成功地采取了法律行动来捍卫其公民权利(第 237 段)。

在乌克兰诉俄罗斯一案中或许也可以提出同样的论点,除了土耳其在当时仍然是《公约》的缔约国之外,并且类似于本案的判决将产生更为严重和持久的后果。

别有用心和政治迫害

欧洲人权法院还通过第 18 条强调了克里米亚局势的严重性。该条款 亚美尼亚资源 规定,当局不得滥用对《公约》所载权利的限制;换句话说,国家不得将限制用作掩盖目的,除非相关条款规定。例如,从第 5 条的角度来看,逮捕涉嫌犯罪的人是合法的,但如果用它来压制政治异议——这种行为将违反第 18 条和第 5 条。在乌克兰诉俄罗斯案中,欧洲人权法院发现行政部门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使用对《公约》所载多项权利的限制,这是欧洲人权法院首次这样做。第 18 条是一种罕见而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并为侵犯行为带来了额外的污名;对侵犯人权的行政行为的认定也是如此。在这里,欧洲人权法院似乎利用这种多层污名来引起人们对本案情况的更多关注。

欧洲人权法院的决定澄清了第 18 条与第 6 条和第 7 条结合使用的适用性,这一决定在政治上不那么重要,但在法律角度上却颇为相关。欧洲人权法院在这方面的实践存在一些差异(第 1332 段)。欧洲人权法院表示,第 18 条仅在公约明确和隐含地规定了权利的法律限制时才适用。根据第 6 条,在正当程序的几个领域中,此类限制可能是合法的,因此这些限制可用于不可告人的目的。这意味着第 18 条可以与第 6 条结合使用。第 7 条不允许限制,因此第 18 条不能在这里使用,因为任何限制都不能成为干涉这项权利的理由。

虽然可以理解,但这一立场似乎在内部存在争议。法院表示,如果法律限制原则上不被允许,那么政府利用这些限制就不可能有不可告人的目的。如果这是真的,那么合乎逻辑的结果是,第 18 条只应适用于实质性条款不会受到违反的情况。